民法总则168条是什么


民法总则168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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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68条是什么】民法总则168条是有关代理人权利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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