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覆灭原因 安邦保险怎么样( 五 )


(二)融资不欺诈,不怕风浪 。
吴小晖时期 , 安邦在国内外投资了大量长期项目,包括土地、房地产、股票等 。,造成了保险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的错配,积累了巨大的债务风险 。2015-2017年上半年,安邦集团集中销售中短期理财保险产品超过1.5万亿元 。2018年至2020年初,出现了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 。如果这些海量的理财资金不能按时兑付,将给安邦带来严重的债务危机,甚至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面对理财产品支付和项目投资的海量需求 , 吴小晖管理的安邦有扩大保费融资规模的现实需求 。为此,吴小辉采取超募资金两次增资、隐瞒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不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吸收保费资金等欺诈手段 。当安邦的营业收入不足以支撑支付和投资的需求时,必然会有债务风险的那一天 。幸好监管机构及时发现了风险,及时接管了安邦集团 。到2020年1月,安邦集团在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赔付,未发生意外或违约事件 , 平稳度过了现金流赔付高峰,有效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理财,量入为出,可以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和牢狱之灾 。
(三)保持流动性,提高偿付能力,防止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超募保费资金1601多亿元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某实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 。直至案发,他实际诈骗652.48亿元 。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的数额 。案发前 , 吴小晖未能将转让给实业公司的1601多亿元超募保费资金全部归还 , 剩余652.48亿元 。法院以此数额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 。如果吴小晖的实业公司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和清偿能力,案发前1601亿元全部归还,就有可能否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排除集资诈骗的定性 。
(四)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弥补损失,争取减轻处罚 。
案发后 , 犯罪嫌疑人主动返还集资款的,不能从集资诈骗数额中扣除,但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积极返还集资诈骗的资金,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可行办法 。
(五)向特定对象融资 , 避免公开宣传向公众募集资金 。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非法集资,未向社会公示,或者为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者单位资金的,不认定为犯罪 。企业搞民间借贷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但区分借款人,选择特定的 , 避免向社会公众集资,也是避免触犯刑法的可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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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安邦覆灭原因 安邦保险怎么样】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特立,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研究领域主要是破产重组并购、国企改革、债务危机、商业犯罪和职务犯罪 。承办:河南雪藏制药公司清算、开封第三仪器厂清算、开封于颖农用车总厂清算等多起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兼任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郑州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委员会委员 , 郑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业务委员会委员 。电子邮件:ltltalk@fox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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