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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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