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都,城,邑,地等地名命名和划分有什么规则吗( 七 )


现代地名学的做法与此原则正好相反 。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重申了这一点,只是把“命名”二字改为“作”字而已,其它毫无改动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条原则对人物地名的产生将起到决定性的抑制作用 。
九、 虚词、方位词不宜单独作地名的(准)原则
沈约(441年~513年)为南朝吴兴郡武康县东乡博陆里余乌村(今浙江省杭州市郊区博陆镇)人,齐武帝永明年间撰成《宋书》一百卷;其中卷三五至卷三八为《州郡志》,历史地理价值颇大 。《宋书·州郡志三》邵陵太守:“扶县令,汉旧县,至晋曰夫夷 。汉属零陵,晋属邵陵 。案今云‘扶’者,疑是避桓温讳去‘夷’,‘夫’不可为县名,故为‘扶’云” 。“夫”在古汉语中为虚词,虚词不可单独为地名,这是沈约首先总结出来的 。古今以“之”“乎”“哉”“也”之类虚词单独命名的地名,诚为罕见 。
《宋书·州郡志一》南濮阳太守:“本东郡,属兖州,晋武帝咸宁二年以封子允,以‘东’不可为国名,东郡有濮阳县,故曰濮阳国” 。方位词不可单独用作地名,这也是沈约首先提出的原则 。沈约之前,单独以方位词作为地名的现象不多,仅有东郡、南郡、西郡、西县四处,均系先秦、秦汉时所置;西郡在西魏时即被废止,东郡、南郡废于隋唐,西县废于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均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证明了沈约的卓见 。
沈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方位词、虚词不宜单独作地名的概念,但论述了这样的问题,触及了这条原则的边缘,因而可称之为“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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