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 )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 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建设 , 应当按照住宅小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
第三十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 , 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 。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等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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