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七 )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 ,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 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 , 直接为业主服务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
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卫生、房屋使用等的监督管理 ,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 , 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 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
第六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 并加强巡查 。
第六十七条 物业出租的 , 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 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 , 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 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
第六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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