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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审查的内容是:
一、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征地拆迁工作是否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三、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四、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
五、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 。
【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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