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这种问题 。我觉得 。也得一分为二的看 。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实际生活中 。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比如 。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 。就发生过许多男领导利用职权 。要挟年轻的女性 。从而达到了他的那种欲望 。当时 。大部分女人为了自己的目的 。依了领导 。但 。她们虽然不再追求 。並不代表她的家属们能够忍让 。于是 。有不少女人的家属事后 。把男人告了 。男人遭到应有的惩罚 。
记得 。那个年代 。有不少大队管理知青的男领导 。因为啃青被判了强奸罪 。
总之 。这种事 。女人不反嘴 。男人就没有事 。最多也就算诱奸 。假如 。女人事后把男人告了 。男人可能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就名正言顺的成了强奸犯了 。
案例;七十年代起 。我们公社办起了基建队 。下分多少个工地 。各个工地的负责人 。大部分都是技术力量强的木瓦工 。木瓦工都是从各个大队招来的 。力工也是如此 。力工里有不少年轻的女工 。她们大部分是公社领导或大队领导的子女或亲属 。
俗话说 。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可是这样就给一些心术不正的男工长 。造成了方便条件 。那个年代 。工地大部分都是跑通勤 。我们公社所在地有一个四等火车站 。每天早晚都有通勤火车 。
有一次 。我们邻村的小老太太 。当着村子里的人炫耀说:我闺女在基建队经常加班 。工资挣得也多……
可是过了半年后 。小老太太发现闺女怀孕了 。这就逼着闺女说出来男人是谁!闺女这才哭着告诉妈妈说 。是工长 。原来 。哪有那么多加班啊!都是工长和她胡扯 。然后 。到月多给她算几个加班 。那个年代 。基建队是社办集体企业 。工地里的事务由工长说了算 。
后来 。小老太太不忿气 。把那个工长告了 。那个工长被判了强奸罪 。
总之 。我觉得 。俗话说的好 。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叫门 。男人不是什么样的女人都能碰 。不有句话说 。出来混 。迟早都要还……做那种事 。也是一样 。做了 。早晚都要还 。不是不报 。时辰没到 。个人观点 。不喜勿喷 。
其他观点:
不能简单的用“女性没有反抗”作为依据就认定或者诱导人们误认为是女性“同意”或“默认”、“默许” 。仍然不能排除该男子构成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性质 。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早有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比如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以强凌弱”、以口头或“暴力威胁”或在孤立无援面临强暴形势下女方基于求得自保情形中的“委屈求全”等窘迫情况下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本身就存在“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不对等地位优势 。都不能排除“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犯罪的法律要件 。虽然表面上“女性没有反抗” 。也并不代表“女性同意” 。当然仍应属于强奸犯罪 。
其他观点: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 。女性并没有反抗 。这种情况下 。男子的行为算不算强J罪呢?
到底算还是不算 。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强J罪再说吧 。
所谓的强J罪 。是指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在女性完全不愿意的情况下 。使用逼迫、胁迫、威胁等手段 。对女性发生侵犯或跟女性发生关系 。就是通常定义上的强J罪 。
男子犯强J罪 。当然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只要女方或其亲友去报警 。警方都会受理 。都会传唤当事男性并对其进行审讯调查 。一旦确认属实 。控告成立 。男方都会被判刑 。
具体到题主所提出来的问题 。如果女方迫于男方职务方面的压力 。最后忍气吞声了 。当事情根本没有发生过 。不去举报男方的话 。那这事就算过去了 。男子不会犯强J罪 。
当然 。如果事情反过来 。最后女方或其亲友、家属去报警、举报男方 。并拿出了相关证据的话 。那男子肯定是会被判犯了强J罪的 。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的 。
另外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要说的是 。如果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跟女性发生关系 。且女性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 。包括职务上的升迁 。这种情况下 。一旦东窗事发 。那就会涉及到女性性贿赂 。
这时候 。男方和女方之间的事 。就变成了行贿和受贿之间的关系了 。这同样是一种犯罪 。只不过 。男女双方都违法犯罪了 。不再仅仅是男方犯强J罪 。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文章插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