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的是公权力 。当律师曲解法律时 。法官可能“鄙视”律师 。但是 。当法官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时 。“鄙视”可能不当 。
法官与律师的正常接触应当是在诉讼中 。特殊关系除外 。如 。夫妻关系 。同学关系等 。法官行使公权力的性质决定了法官的裁判需要符合现行的、有效的法律 。否则可能是错误的裁判 。
律师呈现在法官面前的诉讼请求 。一方面 。代表了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 。也可能代表了律师的主张 。律师是有偿的法律服务 。诉讼请求越高 。可能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心愿 。“天价”的诉讼请求成为律师争夺市场的条件之一 。如 。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 。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请求 。当律师正式向法官提交申请时 。法官可能持有“鄙视”的态度 。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限的 。作者认为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表现幅度 。即 。多与少的问题上 。我国司法裁判与现实的矛盾主要是:法官对事实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权 。从某种意义上看 。英美法系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没有决定权 。交由陪审团决定 。从而减少了法官与民众的冲突 。
由于大陆法系的法官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权 。如 。罪与非罪等 。当法官对法律的认知出现错误理解时 。冤假错案难以避免 。当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时 。法官可能认为律师的观点是“天方夜谭” 。如果不作实质的分析 。法官的“鄙视”可能不当 。
文章插图
徐剑随笔 。仅供参考 。
其他观点:
【请问如何看待法律实务中法官对律师的态度?】首先 。律师自身的律师职业权力能够受到保护 。律师才能敢于律师 。敢于正义 。敢于真实!否则 。都是愚民的电视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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