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到庭实际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有效,是为什么?


应该是下列两种情况:第一 。证人有法律允许可以不到场的合理理由(如工作特殊不能离开、生命、在异地等等)的情形 。其证言已经其他证人的证言或者证据所印证 。即通常所说的“形成证据链”;第二 。该证人的证言内容已经被国家权力机关查证核实 。其证言只是具有輔助性证明作用 。
因此 。证人不出庭 。其证言有效 。
证言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有效 。否则 。不能用于“定案” 。
其他观点:
对方不经质证即认可的证人证言法院应当采信
其他观点:
【应到庭实际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有效,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应当分情形来回答 。主要看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刑事诉讼中 。在刑事诉讼中 。基本的现状中所有的证人都不出庭作证 。这个一直被诟病 。理论上一直要求出庭 。但实际中就是凭侦查机关的笔录 。记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实际上剥夺了别人的质证权 。还有一系列的问题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 。法院基本上都采信了 。民事诉讼中呢 。情况要好很多 。一般是要求出庭的 。不出庭 。其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但同时民诉法也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 。但要求是有证据证明的 。如确实在国外 。民事庭的法官一般不敢贸然采用不出庭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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