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


触犯国家法律本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不知者无罪的说法不能应用于现行法律上 。所谓不知者无罪出自于清·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三回 。意思:是指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 。就不该加怪罪 。但是在现行法律适用上不可采用这一说法 。哪个人在犯罪时也不会说自己懂法 。
要认定一个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属于犯罪的第一步就是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刑事犯罪而言 。一般有四大构成要件 。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本题中所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捕猎保护动物被判重刑合理吗?中的不知情就是犯罪四要件中的主观要件 。刑事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 。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
2、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应当认识到 。但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
2、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但轻信能够避免 。即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
3、不可抗力: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 。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
4、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 。也不能够、不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
本题中匡某某虽然没有犯罪过失但他有犯罪过失 。并且造成了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的死亡 。即造成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 。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程度 。
因此 。本案处罚恰当 。刑罚合理 。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 。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 。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 。7月14号 。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 。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 。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 。死亡一只 。后来 。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 。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 。说愿意购买小鸟 。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 。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 。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 。掏出4只鸟 。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 。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 。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 。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 。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 。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 。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不符合再审条件 。予以驳回 。
【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 。二级动物列表:
鸟类

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

文章插图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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