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大河水库溺水 泰安大河水库( 三 )


湖泊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 。
有堤防段,划至护堤地外缘;无堤防段,划至设计洪水位外边线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具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划定 。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湖主管机关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界桩 。
第十八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三)损坏堤坝、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通讯照明、观测、水文监测、护堤房、界桩、里程碑、标识牌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护岸护堤林除外);
(五)在堤坝和护堤地建房、开垦种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填堵河湖、覆盖河湖、围垦河道、围湖造地;
(七)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八)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九)非法取水、采矿、采砂、取土、淘金等;
(十)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等行为;
(十一)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十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十三)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十四)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
第十九条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
禁止在大汶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大汶河干流岸线和柴汶河、瀛汶河、泮汶河、漕浊河、汇河、小汇河和跃进河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第二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湖的各类工程和跨河湖、穿河湖、穿堤、临河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接受项目所在地河湖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河湖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采区、禁采期 。河湖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及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湖采砂活动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应当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保证河湖生态流量,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和生态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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