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s 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如本案在搜索引擎范围的适用,当 robots 协议适用搜索引擎领域时,应遵守《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规定的开放、平等、写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设置限制时应具有行业公认合理正当的理由,否则 robots 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另一类为在非搜索引擎范围的适用,此时《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则不宜再适用于整个互联网行业,对于常规爬虫行为,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为违法行为或禁止使用的行为 。
如今,在中国国内互联网行业,正规的大型企业也都将 robots 协议当做一项行业标准,国内使用 robots 协议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淘宝网拒绝百度搜索(2008年9月8日)、京东商城拒绝一淘网搜索(2011年10月25日),相关司法案例也屡见不鲜:百度诉 360 案、腾讯诉字节跳动案、大众点评诉百度案等等 。不过,绝大多数中小网站都需要依靠搜索引擎来增加流量,因此通常并不排斥搜索引擎,也很少使用 robots 协议 。
爬虫工程师们也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基于现行的惯例,未被 robots 协议排除的数据属于互联网上的公开数据,任何人都有权访问和收集 。因而,遵循 robots 协议的前提下公开爬取数据原则上既不会侵犯信息提供者的权利,也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之,如果违反 robots 协议,强行爬取他人的数据,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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