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的项目 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包括( 五 )


第3、4类:属于汇率变动对经营性往来的影响 , 在主表中应在调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时予以考虑 。其中第3类因其属于未实现汇兑损益 , 影响净利润 , 但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在附表中可以通过“财务费用”进行调整 , 也可以在“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或“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中进行调整 。但应注意的是 , 不能重复调整;第4类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已实现的汇兑损益 , 影响了净利润 , 归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在附表中不需要进行调整 。
第5类:在主表中填报筹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时应予以考虑 。其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汇兑损益 , 影响了净利润 , 但是均不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因此在附表中需要进行调整 。
第十、到期赎回理财产品的列报
1、关于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列报
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 除本金入账外 , 还产生了一部分投资收益 。有人认为 , 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此部分现金流入不作拆分 , 直接全额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只有在间接法编制下 , 才可以拆分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2、列报方式并不取决于直接法还是间接法
在实务中 , 一般理财产品较少同时承诺保本保收益 , 故通常不视为债权性投资 。对不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 , 收回的款项可能不易在本金和利息之间作出区分 , 故按总额列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而对于保本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 , 对于其现金流量中明确为还本的部分 , 可以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收益部分(含固定、浮动)可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这种做法不受是否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的影响 。上述列报 , 并不取决于是按直接法还是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 。
第十一、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列报
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 由于其补助均属于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成本和费用的补偿 , 均与经营活动相关 , 收到时作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予以列报 。
政策依据:
2018年 ,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 对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 , 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也明确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包含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第十二、各项税费编制时应考虑的特殊因素
在对单位支付的各项税费进行调整时 , 应考虑并非将所有的税费均计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 。常见的特殊事项包括:
1.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并非均调整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只有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相关的销项税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如果销售处置使用过固定资产形成的销项税 , 则应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 。在附表中 , 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或减少)”项目的调整中 , 应将这部分因素予以剔除 , 因为其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交税费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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