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海砂混凝土寿命( 六 )


8.1.3原材料进场检验和工程中抽检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海砂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
2 其它原材料应按各种原材料在混凝土中应用的有关标准执行 。
8.1.4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海砂应按每400m3为一个检验批 。
2 散装水泥应按每500t(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粉煤灰、磷渣粉或磨细矿渣粉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砂、石骨料应按每400m3为一个检验批;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个检验批 。
3 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的混凝土原材料 , 在不足一个检验批量情况下 , 按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每批次检验一次 。
8.1.5海砂及其它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
8.2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8.2.1制备系统各种计量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 。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2次;混凝土搅拌时间应每班检查2次 , 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
8.2.2应对海砂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 , 检验项目应包括坍落度、扩展度、坍落度经时损失、凝结时间、离析、泌水、粘稠性和保水性、氯离子含量 。坍落度、扩展度、离析、泌水、粘稠性和保水性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 。
8.2.3海砂混凝土拌合物检验频率应为:坍落度、扩展度、离析、泌水、粘稠性和保水性项目每工作班至少检验2次 。坍落度经时损失、凝结时间、氯离子含量项目每隔24h检验一次 。
8.2.4海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 。
8.2.5海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现异常 , 应及时找出问题的原因 , 并应根据实际情况 , 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
8.3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8.3.1海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2和5.3节的规定 , 并应对设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 设计未规定的项目可不检验 。
8.3.2海砂混凝土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 , 其它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工程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耐久性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 XXX的规定;
3 长期性能检验规则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 XXX的规定执行 。
8.3.3海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

8.4混凝土工程验收
8.4.1海砂混凝土工程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
8.4.2海砂混凝土工程在竣工验收时 , 还应符合本规范对海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规定 , 如有不合格的项目 , 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 作为验收文件的一部分备案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 ,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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