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56条 兽药管理条例(13)


第五十八条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
第六十条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
第六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
第六十二条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
第六十三条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六十四条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
第六十五条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
第六十七条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发布,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兽药管理条例2021全文释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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