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56条 兽药管理条例( 八 )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 ***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 *** 、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 *** 标准、残留检测 *** 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
2、兽药管理条例?优质回答1: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
第六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
优质回答2:条例全文包括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七十五条 。
优质回答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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