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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李某中无视国家法律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销售金额巨大 , 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3.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 是从犯 ,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为证明上述指控 ,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
被告人徐某涛辩称其销售给李某中的60多万的货物中有部分是真酒 , 但不清楚具体数量 。
被告人李某中辩称其不知道从徐某涛处购入的酒是假酒;其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某涛支付的664900元是孤证 , 不能作为认定已经销售的假货的金额 。
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周某水当庭表示认罪 , 辩称其是帮一个姓余的老板送酒过去打码 , 只得了200多元 , 是从犯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Hennessy” , 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 , 注册号为890628 , 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 有效期自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2006年8月16日 , 经商标续展注册 , 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后经商标续展注册 ,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轩尼诗” , 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 , 注册号为3909238 ,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 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经商标续展注册 ,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MARTELL” , 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 , 注册号为244876 , 有效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经商标续展注册 ,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马爹利” , 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 , 注册号为1743861 , 有效期自2002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2012年8月13日 , 经商标续展注册 , 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
自2016年2月左右开始 , 被告人徐某涛先后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等地买来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原装洋酒的空瓶、瓶塞、包装盒、包装箱以及封口膜和洋酒商标等物 , 同时还购置了压盖机、吹风机、塑胶机和漏斗等工具 , 从市场上采购了轩尼诗VS、轩尼诗VSOP、马爹利VSOP(俗称金牌马爹利)、名士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作为原料酒 , 开始在其家中自行将较低档次洋酒灌装至高档次洋酒瓶的方式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 , 其中以轩尼诗VS灌装至轩尼诗VSOP瓶中 , 以轩尼诗VSOP灌装至轩尼诗XO瓶中 , 以马爹利VSOP灌装至蓝带马爹利瓶中 , 以马爹利VSOP和名士马爹利混合灌装至马爹利XO中 , 灌装工序完成后将瓶塞封口处理并贴上封口膜包装好 , 徐某涛随后将假洋酒送至被告人李某处进行激光打码 , 加工好的假洋酒装箱后卖给被告人李某中在广东省东莞市开设的中某酒业有限公司 。李某中再通过其销售渠道将徐某涛生产的假洋酒以真酒价格进行销售 。2016年8月13日民警开展行动 , 分别抓获被告人徐某涛、李某中、李某 。民警从徐某涛家中缴获生产工具及盖套、商标等一批及9瓶轩尼诗VSOP;从徐某涛车上查获84瓶轩尼诗VSOP;从李某中的中某酒业有限公司查获108瓶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洋酒 。以上洋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进行鉴定 , 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 , 从2016年3月14日至8月9日 , 李某中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某涛支付664900元人民币货款 。以2016年8月14日为基准日期 , 从徐某涛处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60264元人民币;从李某中处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102214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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