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资质( 二 )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 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 , 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 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 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 , 提出评审意见 。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 , 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 , 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 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
备注:自2007年1月1日起 , 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 , 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 , 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 。因此本文(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发布)第十九条应作废 。[2]
第二十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 , 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 , 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
第二十一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 , 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 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 , 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 , 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 。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 , 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 , 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 , 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 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 , 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 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 , 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 , 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 , 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 ,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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