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成立一个公司,分别占股33%怎么才能相互制约?


设立人在设立公司时 。平均出资、平均占有股权 。是初创公司的大忌 。以这种方式不但很难做到互相制约 。很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具体回答如下:
一、在公司股权结构上 。有几个股权占比的红线 。这是在公司设立人 。应首先清楚的:
1、占有股权 66.67%以上 。即超过股权的2/3 。又称绝对控股红线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 。是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 。决定着对公司的控制权 。
2、 占有股权超过50%、低于66.67% 。即超过公司股权的1/2又不到2/3 。又称相对控股红线 。这类股东对公司的一般事务有表决权 。
3、占有股权超过33.3%、低于50% 。超过股权的1/3又不到1/2,又称安全控制红线 。只要股权超过1/3 。你公司的重大决定有一票否决权 。
【三个人成立一个公司,分别占股33%怎么才能相互制约?】4、下面三条红线 。在公司创立时 。很少用到 。只作为一般了解即可:占有股权10%以上 。可以临时会议权红线 。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诉讼;占有股权5%以上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红线 。在上市公司中 。这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披露;占有股权1%以上 。享有代为诉讼权 。即在公司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情况下 。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情况紧急或董事会、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
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你们三人成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法律允许三个人等额认缴出资 。你们三人各占33.3%的股权 。但是 。依据第一项的股权占比的几条红线来看 。对一个初创公司而言 。最好的股权结构是有一个人有控制权 。即股权占比最好超过67% 。才能在表决权上占有绝对优势 。不至于因股权分散而导致公司重大事务久拖不决、丧失发展时机 。举个例子 。刘备、关羽、张飞 。在桃园三结义中 。拟设立蜀国有限责任公司 。刘备是大股东 。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的 。而关、张二人只是小股东 。对大的决定从来就没有过控制权 。才有后来蜀国的建立 。
三、如果你们坚持按每人占股权33.3%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也可以实现一人对公司的控制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 。股东会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也给股东留足了自治空间 。即你们三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 。可以将股东权和表决权权重分开设置 。比如 。如果你是公司成立的发起人或实际掌控人 。在可以占33.4%股权 。可以将表决权设置为翻番 。即享有66.8%表决权 。另外两名股东每两股享有一股的表决权 。两人合计表决权为33.3% 。这样 。你做为实际掌控人 。就在公司能有主导话语权了 。
四、按着公司法的精神 。公司的互相制约 。一般体现在日常经营中 。即公司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经营;同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日常经营的监督 。也就是你说的相互制约 。这就是说的公司三会各负其责、互相监督:股东会负责重大事项决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 。
综上 。三人成立公司时 。各占33%的股权不是最好的公司股权结构 。但三人如果非得以平占股权设立公司的话 。可以通过表决权的设置实现公司由一人掌控、设立监事负责监督即相互制约 。
其他观点:
我来用最为通俗易解的方式告诉你公司治理的真相 。排除合伙企业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都会至少有两层结构 。第一次结构叫做所有权人结构 。以公司股东为代表 。第二层结构为治理层结构 。以董事监事高管为代表 。
二者的区别 。你可以理解成为 。一个是“县官” 。一个是“现管” 。股东层面叫做所谓的决策层 。但是因为股东很忙 。不可能面面俱到 。所以股东会委派董事、监事来具体管理公司 。这就是治理层结构 。
股东通过委派董事来体现其自身在企业中的影响力 。这时候就要说到股权和控制权的区别了 。因为股东决策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 。而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中间需要大家举手表决 。这时候 。就有一个表决权 。而表决权大小直接关系到决议是否能通过 。
所以 。从务实的角度来说 。表决权和股权相比 。表决权更为实惠 。
好了 。那么表决权哪里来的呢 。在公司章程中 。公司章程哪里来的呢 。在大家凑钱开公司时开会决定的 。在制定章程时会约定表决权的范围和边界 。一般首次开会 。大家还是认股权的 。所以公司成立时章程是非常重的的 。不可以直接使用工商局的模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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