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一男子霸占房产,赶走91岁老母,还敢大闹法庭?


一切都是为了钱 。不知道钱到底是有多大的魔力能让一个人忘记自己的母亲 。抛弃自己的母亲 。为了一套房子就可以做出这样的事情 。刘某的良心何在 。退一步讲 。刘某已经得到了房子 。村委也给宁奶奶协调住到了老年公寓 。就算再没有良心 。也应该把老年公寓的钱交了 。非要让一个九十多岁的老人露宿街头吗?

如何看待山东一男子霸占房产,赶走91岁老母,还敢大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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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可见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 。遗弃父母 。不仅违背了道德 。也可能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能构成遗弃罪 。
父母辛辛苦苦将子女养大 。所付出的心血是多少个房子都比不上的 。年纪小不懂事的时候 。知道事事都要依靠父母 。需要父母的帮助 。当有一天父母老了 。需要依靠子女 。需要依靠子女的帮助的时候 。子女却置之不理 。甚至让父母露宿街头、无家可归 。这是子女该有的行为吗?这不仅不是子女该有的行为 。也不是一个正常人该有的行为 。作为人 。要有最基本的道德 。要有感恩的心 。一个人如果连这点最基本都没有了 。他怎么有颜面在社会立足 。
如何看待山东一男子霸占房产,赶走91岁老母,还敢大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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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有多恶劣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 。不仅遗弃自己的母亲 。而且大闹法庭 。为维护法律权威 。荣成法院对刘某作出拘留七日、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并判决被告刘某将因拆迁所置换楼房返还原告宁某居住 。法律是公正的 。希望刘某能够好好反省自己 。也希望宁奶奶以后能够顺心生活 。不要再遭受这样的痛苦 。
其他观点:
只认金钱不认老母 。养儿防老不太靠谱 。
91岁的宁老太 。因儿子刘某不让住拆迁置换房 。住车库 。冻得生不如死 。为争房产刘某还在庭审中大闹法庭 。终究受到法律应有制裁 。
案情经过:
宁老太膝下有三个子女 。大女儿和大儿子早已相继结婚 。宁老太的丈夫去世后便与小儿子刘某共同居住 。刘某结婚后就搬了出去 。2015年正值旧村改造 。刘某将宁老太改造的楼房写上了他和他儿子的名字 。为霸占房产做好铺垫 。
拆房子时 。宁老太多次找到刘某 。刘某却坚决不同意母亲到置换房住 。致使宁老太无家可归 。即便在村委的协调下住到了老年公寓 。刘某也不向老年公寓交费 。宁老太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亲儿子告上了法庭 。
为人子的刘某 。理应赡养含辛茹苦把他抚养成人的母亲 。是他应尽的义务 。不赡养老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还可能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能构成遗弃罪 。
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 。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 。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 。可刘某对待老母连禽畜都不如 。
法律判决:
尽管法官对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释法、劝说 。但刘某狡辩称旧村改造后的房子是自己的 。坚决不同意宁老太到置换后的楼房住 。并且在法庭上藐视法律、辱骂法官、大闹法庭 。敬酒不吃吃罚酒 。不做好人做疯狗 。
法律最终判决 。对刘某拘留七日、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并判决被告刘某将因拆迁所置换楼房返还原告宁某居住 。
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 。儿女也应无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 。动物尚有“乌鸦反哺\" 。羊羔跪乳之举 。可刘某对待老母连禽畜不如 。
刘某大闹法庭 。辱骂法官 。桀骜不驯 。不近人情 。胆大妄为的行为 。法律将会给予矫正 。
其他观点:
如何看待山东一男子霸占房产,赶走91岁老母,还敢大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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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山东一男子霸占房产,赶走91岁老母,还敢大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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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山东一男子霸占房产,赶走91岁老母,还敢大闹法庭?】父母把我们抚养成人不容易 。他们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在了孩子身上 。孩子生病的时候父母恨不得替他去生病 。孩子伤心难过的时候 。父母心里比孩子还难受 。看不得自己的孩子受一点委屈 。谁欺负了孩子 。他们一定会加倍的帮孩子讨回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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