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下的婚姻制度是怎样一种形态 聘则为妻奔为妾什么意思

【宗法制下的婚姻制度是怎样一种形态 聘则为妻奔为妾什么意思】说起婚姻,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它是现在社会生活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
现在社会所提倡的虽是自由婚姻,但却不是绝对的自由,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社会伦理、医学等方面的认可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婚姻法》也在不断完善 , 保障了夫妻双方利益的同时,也让社会生活更趋于和谐,当然婚姻也有很多形式,而其中”一夫一妻“最为普遍,也最符合常理 。

宗法制下的婚姻制度是怎样一种形态 聘则为妻奔为妾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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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组成的“爱心”
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却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
原始社会下 , 婚姻的形态是混乱的,正如开篇引用所言,则是指的母系氏族制下,子女只知道母亲是谁,当然更无”伦理“而言,当然这是由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的社会活动更多的是围绕繁衍和生存决定的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男子在生产活动的”贡献“日益重要,而地位也在不断上升,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与此同时 , 婚姻制度也转向了”一夫多妻制“,进而转为了”一夫一妻多妾制“ 。
而这一婚姻制度的完善 , 离不开宗法制的确立 。
所以可以说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的基础,那么一妻多妾制度是如何保证“立子立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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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宗法制下的等级制度
本片飞鱼就从宗法制的核心说起,具体讲讲古代宗法制下的婚姻制度 。
宗法制的核心 。
立適以长不以贤 , 立子以贵不以长 。——《春秋公羊传·隐公》
宗法制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善于周朝,是按照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世袭,而其核心就是“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是合法的继承人,当然这并不是只适用于君王之家,而是适用在整个贵族统治阶级 。
这套制度的确立之初,就是为了维护贵族阶级统治而设立的,夏朝虽然已经确立了王位世袭制,但依然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子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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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下的君臣
直到西周宗法制才得以真正完备 , 而在继承方面,则确立了“立適以长不以贤 , 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也就意味着,君主或者诸侯在选择继承人方面,只看重血统 , 贤能则是次要的,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是荒谬的,但是在当时却是宗法制的根本 。
既然出生时已经决定今后的地位,那么母亲的地位,也就至关重要,而嫡长子身份的确立,也是由母亲的身份决定的,你可能要说了,男权社会下,男子都是“多妻”的,难道第一个娶的就是“妻”,当然不是那么简单 。
宗法制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
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 , 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独断》
夏商周三代以来 , 由于宗法制的逐步完善,古人的婚姻制度也逐渐形成,根据上述蔡邕在《独断》的记载,我们就可以知晓,古人的婚姻虽然是“多妻制”的 , 但对于其数量是有明显规定的,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对身份做了规定,也就是妻和妾的区分 。
周人的“立子立嫡”是基于权力稳定的因素考虑的,虽然世袭制已经确立,但是多妻制又和这一制度有着冲突,多妻导致了子女众多,那么如果没有一套制度作为保障,势必会权力交接的混乱,严重还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互相残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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