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整!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重要变化( 二 )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
??调整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调整后: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 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
??(二)新增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 , 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
??调整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 , 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 , 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 ,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停缴的 , 启封并补缴满6个月后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 ,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
??(四)调整借款人贷款次数
??调整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次)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 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家庭住房套数以实有住房套数认定 , 不考虑贷款信息 。
??(五)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满足缴存职工的资金需求 , 拟将全市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临河30万元、其他旗县25万元 , 调整为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30万元 。
??(六)调整借款人征信审核条件
??调整前: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调整后: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或累计不得超过24期逾期 。
??(七)调整贷款购房资料有效期限
??调整前: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 , 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 不超过两年;购买二手房未办理过户手续1年内;
??调整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 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日期起 , 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 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年 , 多层住宅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中的任意一项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 , 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交易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发票之日起 , 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1年内 。
??(八)调整还贷期间可变更事宜 , 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 。
??(九)新增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以及办理所需要提供的手续 。
??(十)重新明确保证人标准
??调整前:保证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在岗职工;
??调整后:保证人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无公积金贷款及担保责任、征信报告无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及担保、有代为借款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缴存职工 。
??(十一)明确保证人担保范围、保证期限
??调整前:一位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 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 , 但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调整后:1位保证人只能为1位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 。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
??(十二)新增办理公积金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 应当找一名保证人提供担保 , 贷款申请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 , 应当找两名保证人提供担保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抵押担保与保证人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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