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整!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重要变化


最新调整!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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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文件要求 ,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政策合规 , 管理规范 , 防控有力 , 服务高效 , 现就部分归集、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说明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
??(一)新增《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雇工人数10人及以上稳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 , 参照《条例》规定的单位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基数、月缴存额 。
??1.缴存比例:调整前为12% , 调整后为10%;
??2.缴存基数:调整前为3333元 , 调整后为6750元;
??3.月缴存额:调整前为首次开户缴存5000元 , 第7个月开始按月缴存400元;调整后为按月缴存675元 。
??(三)新增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 。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
??2.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金的;
??3.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 , 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 , 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5.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同户籍)购建房的 , 调整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公积金 。
??调整后: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5.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
??以上5种提取情形 , 提取申请人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
??(二)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 , 调整前: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调整后: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 。
??(三)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 调整前:对冲上一年还款本息 。调整后:可部分提取偿还本息 。
??(五)提取资料有效期规范:调整前: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 , 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有效 。调整后: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 , 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 , 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调整前: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有效 。调整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有效;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 , 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调整前: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有效 。调整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有效;
??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 , 提取申请的有效期为自住住房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
??(六)调整前:购房提取只能提取2次;一年内提取业务只能申请一次 。调整后: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 , 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只能申请一次;同一项提取申请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
??(七)新增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 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 , 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八)新增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 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调整前:账户需要封存6个月;调整后:不需要封存6个月 。
??(十)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 , 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调整前:提取金额原则上以千元取整 。调整后: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
??(十一)调整“代办”材料 。调整前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调整后为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提取资金打入缴存人银行卡(一类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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