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充某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甲是某女的邻居 。一天趁夜晚 。甲冒充女的丈夫 。与其发生关系 。甲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
强奸罪 。很明显的特点是违背女的意志 。采取暴力、哄骗、迷奸等手段 。强行与女的发生关系 。
甲冒充女的丈夫 。与女的发生关系 。显然不是女的真实意愿 。女的是想和丈夫发生关系的 。而这个丈夫却是甲冒充的 。违背了女的意志 。甲采用这种骗人的手段与女的发生了关系 。甲在主观上、行为上、结果上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涉嫌构成了强奸罪 。
当然 。涉嫌构成强奸 。是女的误以为甲是自己的丈夫的条件下发生的关系 。若女的明知道甲不是自己的丈夫 。还同意与其发生关系 。那就不构成强奸了 。因为这样 。女的明知道故意而为之 。说明没有违背女的意志发生的关系 。
是否涉嫌构成强奸 。一个关键点就是 。看是否违背女的意志 。女的真实想法是什么?误以为甲是丈夫发生的关系 。就构成 。明知甲不是丈夫还同意发生关系 。就不构成 。
一般这事很少有 。那个女的会认错自己的丈夫呢?大家说是不是?
其他观点:
这个问题看似荒诞 。但现实中也有案例 。我们不妨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案例探讨一下这种似乎“不切实际”的问题 。
我们对“强奸罪”的通常认识是犯罪主体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以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犯强奸罪的 。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 。强奸罪(不考虑14岁以下被害人和精神病人)的认定一定是“违背被害人意愿”、一定是有“强迫”的手段 。通常伴随着言语威胁、殴打、撕扯等伤害行为 。

甲冒充某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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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冒称女子的丈夫与其发生关系 。女子没有“反抗” 。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呢?我们不妨先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男子拉某冒称女子丈夫 。被判强奸罪
【甲冒充某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2020年5月某天 。青海省共和县 。男子拉某驾车来到元者村 。当发现被害人先某某正在熟睡时 。通过窗户潜入被害人家中;
被害人睡得迷迷糊糊 。先是误以为拉某是自己的丈夫 。因此并没有反抗 。就这样与拉某发生了关系 。当女子察觉异样之后 。对男子拉某进行撕扯、推搡 。男子逃离现场 。
女子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 。在丈夫的陪同下报了警 。而听到风声的拉某随即潜逃 。直到6月17日才主动投案 。
后来拉某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但拉某及其辩护人开始并不承认强奸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认为被害人先某某当时并非深度睡眠 。“误认为是丈夫”的说法站不住脚 。认为先某某是自愿的;
2 。认为先某某没有进行反抗 。即便发觉拉某不是自己丈夫的前提下 。否则不可能与其发生并结束性关系;
3 。与被害人的距离那么近 。先某某不可能认不出他不是自己的丈夫;
总之 。拉某及其代理人的辩护出发点是拉某没有违背被害人先某某的意愿 。认为不存在强迫的情况 。先某某实则是在“半推半就” 。故意为之 。
甲冒充某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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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拉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最终未被法院所采纳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拉某系使用其他手段(欺骗) 。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也应当被认定为强奸 。最终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案例二 。北京一男子冒充他人丈夫与人发生关系获刑
来京务工人员李春雨(男 。化名)与李春江(男 。化名)租住在同一个院子里 。平时两家人关系不错 。走动频繁;
某晚李春雨给李春江的爱人王红(女 。化名)送暖水瓶 。当走进王红屋子里的时候发现她正在熟睡 。屋子里漆黑黑的 。由于王红丈夫李春江常年上夜班 。李春雨便起了歹意 。爬到王红熟睡的床上 。
熟睡的王红误以为是丈夫回来了 。稀里糊涂地与其发生了关系 。结束后 。王红问:‘你怎么这么早就回来了’?没想到对方回答:“我是二哥(李春雨)” 。
王红一下子慌了神 。原来并不是自己的丈夫 。而是同院老乡李春雨 。
丈夫李春江下班后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春雨采用冒充她人之夫而致使该妇女不知抗拒的手段 。系“违背妇女意愿” 。构成强奸罪 。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
甲冒充某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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