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190万判6年可以减刑吗?( 二 )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 ,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 , 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 。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 。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 , 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 。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
【职务侵占190万判6年可以减刑吗?】在我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单位职务便利实施了一系列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之后 , 此时是需要被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 , 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此时应当被立案追诉,行为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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