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我国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刑事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
- 大三阳共用碗筷可以吗
- 运动减肥可以吃火龙果吗 减肥可以吃火龙果吗
- 2021年广东高考安排表 2021年广东高考相关信息
- 果蔬脆有营养吗
- 啤酒酵母减肥成功 啤酒酵母减肥
- 办理车辆过户晚了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 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行为法定刑事责任
- 舒伯特简介及作品 舒伯特简介及作品是什么
- 应用文的写作为什么讲究时效 应用文的写作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