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二 )


五、加强基金监管、量化惩戒措施及退出机制
(一)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 , 加强指导和监管 , 根据近年来本统筹区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强化医保基金运行分析、评估 。对增幅异常的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的同时促进门诊统筹工作的平稳推进 。
(二)省医保局统一制定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专项补充协议范本 , 细化、量化违规行为 。各统筹区要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在协议范本基础上 , 结合实际完善本统筹区服务协议文本;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违规行为,制定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
(三)各统筹区要完善医保智能监控规则 , 强化数据筛查和分析,精准锁定可疑问题线索,定期开展稽查审核,提高监管效率 。每年应开展专项检查,通过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
六、完善配套工作措施
(一)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及时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扩大贵州省医保“双通道”保障范围 , 原则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贵州省特殊药品目录并分档管理 。以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
(二)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经办规程等配套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细化定点申请规程、制定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补充协议范本并对外公布 。各统筹区要及时发现掌握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督考核 , 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在日常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中落实“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
(三)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增设标识标牌,可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相关事项告知参保群众相关服务内容 。
(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全省统一通过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展处方外配 。贵阳市纸质处方流转工作应在2023年12月31日停止,并于2023年9月起统一向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做好宣传和工作提示 。其余统筹区不得再开展纸质处方流转工作 。原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处方外配的统筹区,非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 , 2024年1月1日起不得再予以支付 。
各统筹区工作启动后,每月末向省医保局报送工作进度 , 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政策来源:贵州医保局
【贵州省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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