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爆炸死亡,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行政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 。请提供依据
从事非法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除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外,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责任或者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事项予以批准或者不予受理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不撤销原批准或者不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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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引发爆炸致21人死亡,监管部门责任应如何认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调查,分清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相应落座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导致21人死亡,检察机关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擅自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火工品、导火索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根据第《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的产品类别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艺或操作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三)聘用未经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国家标准禁止或者禁用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包装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的 。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供应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销售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
4.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及时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6.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销售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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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爆炸构成什么罪【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起事故如何追究当地政府责任,责任事故】非法生产 。非法制造运输储存危化物品罪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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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烟花爆竹厂家非法销售如何处罚
非法销售有很多种情况,因为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所以将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在下面列明,请具体对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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