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知道楼房什么时候会拆迁???
1.总体规划先行 。可以查一下5年内的规划 。2.拆迁单位要向建委申请拆迁许可证,还应按最新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 。3.获得许可后,一般需要出具冻结拆迁通知书 。在此期间,不允许交易、建造或翻新 。拆迁的意义:1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安置该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并补偿所受损失的法律行为 。2.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重建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3.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为了国家特殊工程的需要,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拆迁,以实现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整体统一或合理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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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房子会被拆迁,一般是提前多久通知?
在八卦盛行的时候,或者有计划但具体方案还没下达的时候,都可以 。政府发文件,报纸上登消息,肯定说了冻结之类的话,再做就来不及了 。这是常有的事,具体规定在市内《拆迁管理条例》里 。如果你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我送你一份2002年苏州市的文件 。文件是网友发的,我下载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看第七条 。仅供参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2002年5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文物古迹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芗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点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暂停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房屋和生产用房,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等相关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在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人拆迁 。委托拆迁的,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直管公房和按标准租金出租的自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房屋为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托管人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保存证据 。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 。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的房子什么时候拆迁?一般规划先行,你可以去查询一下5年内的规划 。二拆迁单位要到建委申请拆迁许可证,根据最新法规还应当公开听证 。三取得许可证后一般要发布拆迁冻结公告,在此期间不可交易,新建、翻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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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房子拆迁公示已经贴出,估计会再多少时间内拆迁呢?拆迁后将如何安置呢?要拆迁前都有公安来登记住户,也就是房子的户主和他的家人,也就是互控冻结,这样就不能随便的迁入户口了,基本这样就是要开始拆迁了,要是所准备,你最好让你的家人了解下相关的文件,新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你们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然后一些相关的文件比如,拆迁,物权,你觉得需要了解的,拆迁不是一个拆迁文件就包括在内的,很多当地的拆迁都有些问题,你有一点的不了解以后就要吃亏的,就像我们这里,拆迁居然给我们产权调换的是经济适用房,要是你不了解经济适用房你就不知道,你接这个房子会有什么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不完全产权,有一部份的产权在国家或是房屋开发商的手里,他们就有一定全力的处理他那一部份的产权,要是出售还要补助一个什么费用那个就是10%,但是还建房,也就是安置房那个是完全产权出售只交3%的契税,还有些别的什么你可以去看下经济适用房的文件看下 。扩展资料: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简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分类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房源优势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安置房
五、商品房子一般住多少年才拆?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 。过后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 。一般现在较多开发商所建设的房屋均为钢混(框架)结构,正常而言,钢混结构的建筑,其经济耐用年限为60年,砖混结构住宅耐用年限为50年(所谓耐用年限,通俗的讲即在正常的自然条件下,业主不投入维护,顺其自然,那么耐用年限期满,房子就使用的差不多,快无法住了,有的成为危房或快成为危房) 。故在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范围内,应该说是我们正常都可以达到的使用年限 。当然目前由于我们业主均有对楼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维护,有些楼宇虽然到了耐用年限,但是依然可以正常使用 。扩展资料: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最纠结的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这是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 。因为土地年限到了 。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 。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 。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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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迁都是多少年房龄的房子?1、拆迁与房屋时间长短没有直接关系 。2、拆不拆迁不是看房龄的,要看市政规划,政府要规划才会拆迁,不规划的话房龄再长也不会拆 。3、纯住宅是70年使用年限,写字楼商铺是50年使用年限,但是拆迁的看规划 。4、有质量的房子马上就会拆,或规划用地就要拆,有的70年房子还不拆 。拆迁拆迁是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中文名拆迁外文名remove定义“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程序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 。举报投诉范围:1、对动迁基地公示的内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2、对基地“依法动迁、文明动迁、有情动迁”的实施情况;3、对基地廉政工作的执行情况;4、对基地人员的工作纪律执行情况;5、对特殊、突发的动迁矛盾的处理情况不满的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街道等部门,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拆迁引起的矛盾 。[1]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协议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下列特征:(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有:(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冻结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法规已于2007年10月1日停止执行,相关法律暂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个五年计划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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