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异地施工预缴哪些税 异地施工地税预缴哪些,异地施工增值税预缴最新规定

一、建筑工地到外地施工该如何缴税
企业在异地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也称《外经证》)相关规定《外管证》签发 。1.纳税人临时在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指定纳税人或持有本单位介绍信的人员在外出经营前持有 。2.《税务登记证》当场受理,根据发放申请的条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 。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办理 。4.《外管证》的发行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为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5.《外管证》开具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上登记,并由纳税人签字 。扩展信息: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户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4)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实行定期验证和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制度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证或更换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参考:百度百科-涉外管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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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跨地区需要在异地预缴哪些税款
建筑业跨地区施工在异地缴纳的税款,取得施工收入时2017年5月前应缴纳的税款,1 。增值税,2 。房东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 。印花税 。2017年5月1日后,不需要在其他地方纳税,在公司注册地按月申报纳税即可 。
三、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外管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老建设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按照下列规定预缴税款: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货款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余额为基数,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 。3.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金:1 。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应预缴的税款=(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1 11%)2%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税金=(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纳税人应按项目计算预缴税金,预缴 。扩展资料第六条纳税人按上述规定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项,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以上凭证指:1 。从分包商处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作为2016年6月30日前预缴税款的抵扣凭证 。2.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从分包单位取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1 .《外管证》;2.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可在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抵扣,抵扣无止境 。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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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13%的维修工程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施工地缴纳预缴税?您好,首先13%不是工程施工的税率 。适用13%的一般都是买卖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经营活动 。其次异地施工是需要预缴的 。一、增值税处理(政策:财税2016年74号)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国税函2010年156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五、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六、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在外地施工 。一定要在施工地预缴税吗?是的,建筑业需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因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扩展资料:一、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只要业务涉及就需要缴纳,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与缴纳哪种税没有太大的关系,要缴纳什么税,要看你企业经营什么业务,涉及什么税 。三、建筑工程在异地如何预交税款?答:带上以下资料去项目地的国税局办理预缴税款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并盖公章;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分包不用提供该项)4、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无分包不用提供该项)5、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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