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税收占全国税收多少 白酒的税收政策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酒类企业在应对消费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消费税只能通过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负担 。其次,白酒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白酒企业对白酒生产和销售征收的消费税起源于1994年 。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目前为止适用于白酒的主要消费税政策如下:(1)我国白酒消费税的基本政策 。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单一环节即生产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批发、零售等后续流通环节不征税 。为了以最高限价生产和销售低价白酒,我国自2001年5月起调整了白酒产品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粮食酒、薯类酒的计税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调整为定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方法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指出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逃避消费税的问题;论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关于“品牌使用费”的征税等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号(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按计税价格核定的白酒最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的,由税务机关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委托加工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将白酒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白酒的行为视为白酒生产的另一种形式,同样征税,但税收政策与自产销售不同 。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个体户除外)负责在加工后货物交付时代收代缴税款 。一般按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税款 。如果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则采用团价计算税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相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会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回收的应税消费品,按照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 。要求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付的消费税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此后,白酒生产企业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销售 。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需要继续缴纳消费税,同时允许抵扣前一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号(2015年37号)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回收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三)财税[2001]84号《关于购进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停止抵扣已缴纳消费税的政策》 。自2001年5月起,酿酒企业对外采购或委托加工应税酒类所缴纳的消费税,不得在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总额中扣除 。这种严格的政策客观上会造成白酒企业的双重征税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们在园区内有有限的公司可以接受酒类贸易 。园区内企业可享受高额奖励回报,获得当地奖励和支持,促进企业发展 。payi之后
奖励是在地方留成的基础上给企业的,企业可以放心,因为奖励和扶持是财政局给企业的 。奖励扶持比例高的可以达到90%,政策稳定、奖励及时的低的可以达到70% 。当你在公园安顿下来的时候,你可以享受它们!事实上,园区内企业纳税越多,可以享受的比例就越高,享受也是合理合法的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无需企业到外地办公,可在园区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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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
酒类贸易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酒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古老的产业之一,至今仍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市场份额大,利润高 。但在看似高额的利润背后,饮料和烟草一样,有着令人恐惧的税收负担 。那么如何才能合理降低葡萄酒行业的税负呢?中国的总部经济投资已经发展了十几年,已经相当成熟 。园区也开始欢迎白酒行业入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部经济投资不同于实体投资,不需要实体入驻办公,也不需要改变业务结构 。而是只需要以新办公室或者子公司、分公司的形式入驻园区 。在园区注册的公司承接主体公司的业务,在园区纳税,并获得园区当地财政局的税收返还奖励 。全国各地的酒类贸易企业都可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增值税:地方留成50%的65%-85%奖励;企业所得税:可获得地方留成40%的65%-85%奖励 。比如你交了100万的税,就可以获得3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 。而且当月缴税,次月就可以返还到账户上,得到当地财政局和政府的支持 。事实上,酒精饮料的税收负担非常复杂 。不同种类的酒精饮料,不同的生产方法,不同的材料,都会导致不同的税率 。所以在制定增税方案的时候改变这些东西来节省税负是不现实的,而总部经济投资的退税政策既能维持原有企业的结构,又能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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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5.其他酒 10% 6.酒精 5%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 。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 。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 。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 。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筹划方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高于后者 。2.筹划方法(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 。比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 。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 。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 。如果A 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白酒税率:在税率为25%的基础上每斤再加收0.5元的消费税)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 。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10001000×6×25%+1000000×2×0.5=250(万元)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 。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 -100 = 150(万元) 。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二、对生产酒类产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的筹划(一)对购货对象的选择1.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酒厂从一般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生产,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会多纳税 。因而很多企业不考虑购进原料价格而仅考虑税收因素,结构往往适得其反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已经考虑了相关税收抵扣差异因素,进而会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价格有所差异 。这样形成了对购货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差异点 。2.税收筹划方法 。购进货物税负平衡点分析 。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加工,最终生产的酒产品销售时的含税售价是相同的,且销售时适用税率为17%,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进价称为“小规模不含税进价”,那么用现金流量法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得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17%)×17% – 不含税进价×17%}×(1+附加税费率)-不含税进价×(1+17%)=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17%)×17%×(1+附加税费率)-小规模不含税进价上式左边是购进货物为17%的扣除率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右边是与左边税负平衡条件下的购进货物扣除率为0时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在现金流量相等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从不同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价格 。比如,生产白酒含税(增值税)售价为100元,购进原料增值税扣除率为17%,不含税(增值税)进价为60元,附加税率为10%,通过计算此原料的小规模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58.98元 。若实际小规模不含税进价低于平衡点,那么应该从小规模购进;反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 。3.运用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通过上述方法的使用发现,对购进货物的选择主要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进价的高低,另外,特别注意的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料,适宜于采用购进货物不含税进价判断法,其假设条件有两点:一是品质规格相同;二是货物(包括用购进货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相同 。如果购进货物在品质上是有差异得,那么在销售产品价格上也不同,就应当分别计算现金净流量 。(二)对购进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1.企业在购进原料时,注意取得合法的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 。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发票的管理中也应该注意发票的开具管理问题,首先一点是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否则不能进行抵扣;不使用违法增值税发票 。2.企业在购进酒类原料时,应当及时去的发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实际付款开具发票,而尽量不在支付签订货款后开具 。3.法制其他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故意违法行为 。比如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已取得增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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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酒类管理的政策文件有哪些?《酒类流通管理办法》<>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 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 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 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3 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 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 同时根据 “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 .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 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 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 其产品税由现行的 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商业部的意见认为:要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业部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 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各级也按同样的原则设置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的违法行为; 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是酒类批发.酒类管理局的任务还包括加强酒类市场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价格管理, 税务管理.
五、消费税的征税税目有哪些?一、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税 目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一、烟1.甲类卷烟45%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 240元4.啤酒吨 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17%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0.2元八、柴油升 0.1元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成文日期:2001-05-11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 。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 。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财税[2006]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6-03-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 1吨=1385升;(2)溶剂油 1吨=1282升;(3)润滑油 1吨=1126升;(4)燃料油 1吨=1015升;(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二)高档手表为20%;(三)游艇为10%;(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五)实木地板为5%;(六)乘用车为8%;(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 。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
六、从事白酒生产及销售的私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此两项看各地地税是否征收),所得税,如果有房产的话要交房产税,有土地的话要交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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