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 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 ,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 自达到标准的当月起 ,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 , 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业务 , 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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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融资是国家鼓励的行业 , 优惠政策比很多行业多很多 。准确的说 , 不是打折 , 是行业政策 。给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太多就不列举了 。请自己检查一下 。营改增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或者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 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 不改变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 , 并继续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印花税:对为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售后回租) , 按照合同载明的租金总额和“借款合同”税目 , 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特区支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业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世新贺辉租赁有限公司为第十二批国内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等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租赁企业在天津等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多批通知 。
三、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1.增值税(1)税率1 。直接租金:动产的16%;房地产的10% 。按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 自2018年5月1日起 , 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房地产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回租:5%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为对象 , 向财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第二条规定 , 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 , 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房屋;房子礼物;房屋交换 。1.直接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土地、房屋融资的 , 出租人应当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 , 土地、房屋产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 不涉及契税;融资期满后 , 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承租人应缴纳契税 。所以 , 对于土地和房屋的直接出租 , 如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 就应该缴纳契税 。2.回租财税[2012]82号第《契税暂行条例》条第一款规定 , 金融租赁公司承办出售回租业务 , 承担承租人房屋、土地所有权的 , 应当照章纳税 。回租合同期满 , 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和土地所有权的 , 免征契税 。三 。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条第三款规定 , 承租人应当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月起 , 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起止日期的 , 从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 , 承租人按房产残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1 。房产税是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 , 虽然合法产权人是出租人)按房产残值缴纳 , 而不是由出租人按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规定 , 房地产原值应包含土地价款 , 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所发生的费用等 。不考虑会计方法 。因此 , 在法律形式上 , 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是在出租人的名下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承租人还应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 融资售后回租实行“贷款服务”原则 。所以一般在保证无风险的情况下 , 采取临时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灵活方式 , 避免缴纳过多的产权转让税 。四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因此 ,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 , 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 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五、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 , 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 , 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 , 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 , 对融资租赁合同 , 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 ,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 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 , 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 , 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 , 根据此合同 , 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 , 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 , 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 , 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 , 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 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 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 , 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 , 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 , 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 , 但比起发达国家来 , 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 , 市场潜力很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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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有那些税收优惠1.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问题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 部分新设立的制造类合资公司享有部分额度的进口设备免税待遇 。当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对进口免税设备做融资租赁时 , 租赁公司操作起来很麻烦 , 主要原因是因为免税物品在前五年处于海关监管 , 但融资租赁需要将设备法律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 。为了法律上完备 , 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前获得监管海关的同意 。但每次办理很麻烦 , 需要先向地方海关申请 , 然后由地方海关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 。希望海关和税务方面能就进口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布一个通用的管理办法 , 使得融资租赁操作简单 , 合法并高效 。其实在海关监管进口免税设备时 , 并没有禁止进口免税设备的转让或买卖 , 只不过在监管期间的进口免税设备转让或二次买卖时需补交关税 。如果海关能出台解释细则 , 允许进口免税设备的抵押及融资租赁 , 规定实际物权转移时需补交关税 , 并明确相应细则 , 则会大大便利免税设备进口企业的融资安排 , 便利租赁公司以及银行向免税进口企业提供融资 , 减少不必要的海关行政审批手续 , 同时也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2.回租赁税收问题一般租赁公司都认为回租赁为租赁的一种形式 , 应该按照国家对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规定的税收纳税即可 。但有个别观点认为回租赁是由购买和租赁两部分构成 , 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都要纳税 。我们认为此观点不正确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 , 出租人支付购买价给承租人是为了从法律形式上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 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前提 , 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业务本身动机是为了获得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 , 完全是一种融资行为 。希望税务部门能明确对回租按照租赁单一业务模式征税 。3.跨境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跨境融资租赁在对外支付租金时 , 要先扣除关税(一般在5%左右) , 增值税(租金全额的17%)和预提税(租金全额的10%) 。全部税收成本超过30%。建议对预提税的税基减小 , 本金部分免征 , 只对利息部分征收预提税 。4. 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目前国内对出租人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 , 这是经营性租赁在中国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国家考虑减少对经营性租赁的税收以促进经营性租赁的发展 。建议对于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资租赁的税收标准征收 , 但同时出租人也放弃所得税前记提折旧 。对出租人回收租赁物件后二次变卖取得的销售收入 , 扣除租赁物件采购成本后 , 对溢价部分可按销售类征税 。
五、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有形动产租赁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拓展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以下简称“36号文”) ,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纳税相关内容介绍如下:(一)概念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税率适用问题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 , 36号文相关规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税率为17%;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 , 许多地方是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 , 因此 , 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购进的有形动产从事经营性租赁服务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应该按照17%税率征税 。试点改革以前 , 即2012年11月1日(不包括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按照3%征收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 2012年11月1日以后(包括11月1日)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 , 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36号文规定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为: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租金 ,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 ,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 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 , 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后 ,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 , 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 , 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 , 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 , 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 , 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 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 , 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 , 36号文对这种情况给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 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 , 但是带来一个问题 , 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 , 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有观点认为 , 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 36号文附件一规定如下 , 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以看出 , 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而且 , 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样 , 均为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 , 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以下简称“9号文”)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 9号文中列举的各类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 只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必须开具普通发票 , 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也就是说其他货物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已出台的文件 , 对于营改增试点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无限制性规定 , 所以 , 笔者认为 , 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范围根据36号文 , 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范围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 , 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 , 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 。第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 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这一点 , 36号文有了新的变化 , 改为“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 , 不能随意改变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 , 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 , 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 。承租人情况不同 , 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 。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 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 。36号文附件一规定 ,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但一经选择 ,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 , 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征税计税方法 , 对不同的纳税人 , 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因此 , 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 , 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 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 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 。扩展资料: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 , 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 。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节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 , 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 , 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 , 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 , 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除列举的外 , 税率均为16%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 税率也为16% [2]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 , 税率为11% 。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 , 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 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 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 , 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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