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处罚 如何定义类似商标侵权,什么是商标侵权

相似的商标侵权如何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词义的相似,商标图形的构成、着色、外观的相似,或者外观相似的文字、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近似和相似性的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的近似和相似,首先应当确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整体表达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和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注意力为准;(二)需要对商标整体和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孤立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三)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注意为准;(二)需要对商标整体和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孤立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三)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商标侵权处罚 如何定义类似商标侵权,什么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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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近似商标侵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词义的相似,商标图形的构成、着色、外观的相似,或者外观相似的文字、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近似和相似性的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的近似和相似,首先应当确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整体表达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和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注意力为准;(二)需要对商标整体和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孤立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三)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注意为准;(二)有必要进行比较t
一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理论上也叫‘反向打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商标侵权形式要求销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侵权是商标标识的侵权,包括‘制造’和‘销售’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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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通常商标侵权的认定为: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并可能造成误导、误认、可能导致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
商标侵权是如何界定的?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 。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 。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 。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 。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 。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
商标侵权处罚 如何定义类似商标侵权,什么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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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相似商标侵权近似商标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1、人的标准 。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 。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 。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商标侵权处罚 如何定义类似商标侵权,什么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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