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出租税收政策 改善住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危房改造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7月26日 , 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称 , 房屋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 , 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 ,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备案的城市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 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 , 将本地区全部或部分城市的标准下调50% 。对此 ,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本报(www.thepaper.cn)表示 , 在此前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提到了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 体现了改革政策细化和持续推进的导向 。这项税收政策有三个重要的方向 。一是税收减免多 , 包括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 , 充分体现了对于长租公寓企业减轻税负的导向 。第二 , 减税涉及面广 。除了原有的长租公寓企业 , 现有的一些土地开发项目也有类似的减税机会和空间 。第三 , 市场反应良好 。长租公寓企业本身经营压力就很大 , 这样的减税确实能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 尤其是增强后续租赁业务发展的信心 。财政部网站7月26日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以下为全文: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 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1 .对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 , 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租赁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个人 , 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预缴的 , 减按1.5%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出租的房屋 ,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 。对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 , 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后 , 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 。具体而言 , 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给个人的 , 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大型租赁住房企业的 , 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住房项目确认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 , 是指按规定制作开业报告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标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情况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 , 并动态公布和更新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共享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后 , 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 并将房地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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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 , 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 。支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税收政策;1.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定价向特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二)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和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 , 向规定的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项目建设廉租房 , 在商品房项目建设经济适用房 。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可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免征土地出让金 。
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 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 , 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 , 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 , 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 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
三、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近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中称 , 第一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 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 , 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 ,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 , 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 。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 , 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 , 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第四 , 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 , 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 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 , 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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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住房 房产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中对换购住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 , 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 , 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 , 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 , 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 , 可予退还 。试点中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 , 暂免征收房产税 。试点中对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一是 ,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 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 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 , 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是 , 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 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 , 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 , 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 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 , 可予退还 。政策解读: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上述第六条第一款中”人才”在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调整之前指人才类居住证的持有人 , 调整之后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有人 。上述第六条第二款中”持有居住证的购房人”在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调整之前指非人才类居住证的持有人 , 调整之后指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有人 。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 , 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 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 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试点中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 , 由市政府决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第七条规定: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 具体包括: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 , 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 , 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政策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 , 自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 在国家及本市补偿标准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登记信息受理房产税征免申报事项 。
五、2016年房产税费新政细则 税费新政优惠有哪些2016年房产税费新政细则 税费新政优惠有哪些2016年的房产税有哪些变化 , 房产税新政后优惠细则有哪些呢 , 今天为大家统一解读 。截至2016年2月 , 130多个城市出台去库存相应政策 , 包括降低税费、农民进城购房、推进异地贷款、提高贷款额度、降低提取公积金限制等等 。其中 , 契税、营业税降低:90平方米及以下的二套房 ,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房 ,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时不实施部分优惠 。2016年2月契税政策新规定2016年2月开始 , 央行宣布 , 在不限购的城市降低商贷首付到25% , 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 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降至30% , 其后 , 公积金存款利率看齐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 。2月19日 , 三部委通知: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 ,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除外)实施的税费新政优惠在哪儿?契税调整之后 , 受益最大的是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面积的首套住宅和90平方米及以下二套房的购房者 。之前 , 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 , 无论是购买几年 , 只要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 , 契税和营业税全无见面情况 。现在 , 即便购房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 , 契税和营业税都是可以降低的 。以11350元/平方米的房价计算 , 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首套住宅最少可以省24516元契税;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二套房 , 最多可省下20430元契税 , 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套房 , 最少可省下10215元契税 。这次契税新政的亮点在于对改善型、二套购房的群体赋予了减税政策 。此前对于二套房的购置 , 无论面积大小 , 都统一按照3%的税率计征 。政策调整后 ,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由3%调整到1% , 相当于按照首套购房的资格进行计算 。而对于面积超过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从过去3%的契税税率降到2% , 使购置大户型的改善型用户也获利好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6-15 , 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搜狐焦点网 , 为您提供房产信息 , 房产楼盘详情、买房流程、业主论坛、家居装修等全面内容信息
六、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运用上 , 税企双方到底在哪些事项上出现了差异?要回答这个问题 , 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厘清:1、“普通住宅”标准与税收上的认定“普通住宅”标准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规定 ,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执行 。对此 ,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都根据当地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 , 分期制定出了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总的来说 ,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硬性标准 , 即项目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和销售价格在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市场销售平均指导价格的浮动上限范围内 。而在税收政策的认定上 , 除了要执行上述标准外 , 还要符合增值率不超过20%的规定 , 否则 , 也不属于普通住宅 。2、普通或非普通住宅的具体认定时间对于一个开发项目来讲 , 其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已在开发前确定 , 而平均指导价是随不同时期、不同宏观调控政策调整而变动的 。因此 , 政府相关部门时时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与企业实际销售价格的比对就成为了能否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了 。在普通或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时间上 , 税务机关是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 结合购销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时间作为房屋在税收上确认的销售时间 , 与此时段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来“分段”辨别认定 , 只要销售成立 , 销售的是普通或非普通住宅就已确定 。该企业2010年首次销售的200套 , 每套房屋的单位面积售价超过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当期公布的市场指导价6300元的1.2倍即7560元的标准 , 属于非普通住宅 。该企业是以清算项目在清算时点上所计算的平均单位价格与清算时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市场交易平均指导价来确认 , 属于政策适用错误 。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明确规定 , 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 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同时 , 在清算审核时 , 应审核不同类型房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 缴纳土地增值税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规定了明确的分类计算标准 。在具体实务操作中 ,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 对一个清算项目 , 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 但在项目清算时 , 还要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销售情况与销售备案当时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进行比对判断 , 对于价格超过规定浮动上限标准的 , 作为“非普通住宅”进行归类 , 最终按清算项目的“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对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三条件”的 , 并经“分类”计算确认也符合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类型 , 准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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