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流程图 跨区域涉税需要哪些材料,跨区域涉税事项流程图

一、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出具相关证明 , 改为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而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是否实行跨区域涉税稽查管理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分机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同延期 , 可以向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检验管理有效期 。三 。跨区域稽查管理事项的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时 , 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跨区域涉税稽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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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尔木税务局办税大厅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浙江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流程图 跨区域涉税需要哪些材料,跨区域涉税事项流程图】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 , 【我要缴税】——【税源信息报告】335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第二步:填写申请表第三步:预览提交页面预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 , 看是否有误 。如果信息有误 , 请返回上一步填写 。如果确认 , 请单击提交按钮 。第四步:审核点击【提交】按钮 , 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申报信息 , 需要税务局人员进行审核 。纳税人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中查看审核进度 。点击“查看我的申请材料”可查看刚填写的表格信息 , 点击“取消申请”可在审批通过前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 。第五步:税务局人员审批完成后 , 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中看到“已受理通过”的状态 。跨区涉税事项资料包(外省来本省经营):业务背景: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 , 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e税 , 通过e税局绑定外省跨区域报表 。对于不相关的跨区域报表:跨区域报表的查询和关联 。对于相关的跨区域申报 , 自然人可以实现查阅登记、查看报表、提前备案、查询申报结果、纳税、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等功能 。纳税人方面:1 。报告与其他省份有关的跨区域问题;1.登录电子税务局 , 选择个人纳税 , 确认登录信息 , 点击确定进入 。登录后 , 点击我要缴税 , 点击其他服务 , 选择【跨区域涉税套餐(外省来本省操作)】 。2.点击外省无关跨区域事件报告 , 选择报告出具日期 , 输入外省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名称 , 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关联绑定〗按钮 , 提示是否要将该报表与涉税贷方代码xxx关联 , 点击〖关联〗按钮 。提示关联成功 。2.检查和登记 。关联成功后 , 点击其他省份相关跨区域事件的报告 。选择报告的起止日期 , 点击【查询】 。找到需要注册年检的外省企业信息 , 点击注册按钮 。2.跳转到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界面 , 勾选要检查的记录 , 点击下一步3 , 进入上传附件数据界面 , 上传数据与否 , 点击下一步4 , 进入预览提交界面5 , 点击提交 , 检查提交成功 。等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6.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在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外省来本省操作)】中 , 状态已更改为:已上报检查但未反馈 。点击查看报告表单 , 查看跨区域检查信息 。接下来 , 你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 , 办理一系列后续业务 。税端:1 。出发地主管税务机关到140平台 , 在所有待处理项目下找到申请 , 并接受申请 。2.进入受理页面 , 验证信息正确 , 然后点击物品进行结算 。如果有问题 , 可以拒绝 。3.输入隶属关系 , 主管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所 , 点击下一步 , 然后点击确定 。至此 , 跨区域涉税事项已成功送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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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法律分析: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 。跨地区经营纳税合同延期的 , 可以向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检查管理有效期的手续 。三 。跨区域稽查管理事项的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时 , 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 。5.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完成后 , 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宜 , 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 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 。六 ,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 , 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 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 , 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 , 发现疑点的 , 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 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样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是一样的 。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 , 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 , 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 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 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六、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 , 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 , 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 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 , 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拓展资料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 , 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 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 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 , 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 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 , 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 , 发现疑点的 , 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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