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文书送达有几种方式?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有五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通讯员:何聪/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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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期限是多少天 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哪些,税务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签收;如果我不在,我会把它交给和我住在一起的成年家庭成员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财务负责人、接收负责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名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税务文书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由签名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有多人受送达的;(二)无法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四)税收执法决定;(五)税务检查通知书;(六)税务处理决定;(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决定;(九)其他税务文件 。
三、税务文书适用邮寄送达吗?
您好,热线馨子热线 。通过您以上的回答,我知道税务文书可以留置送达 。但是我想知道税务文件是否也可以邮寄?可以,税务文件可以邮寄送达,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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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是什么意思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是指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本单位电子税务局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特定系统,将电子格式的税务文书送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票据是用于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具有特定格式的票据的总称 。税收工具是一个大概念,涵盖范围很广 。所有与税收有关的工具都可以归类为税收工具 。税收文件与税收法律制度同时诞生,并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日益完善,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而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税务文件包括:1 。税务事项通知;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税收保全措施的决定;4.税收执法决定;5.税务检查通知书;6.税务处理决定;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复议决定书;9.其他税务文件 。税务文件的交付方式:1 。直接发货 。即行政机关指定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如他不在,应由其在世及成年家庭成员签署;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签收;2.留置权和交付 。即因接受税务文书的一方无法定事由,拒绝接受送达给他的税务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地;3.委托发货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移交应当送交当事人的税务文书;4.邮寄送达 。即行政机关将税务文书通过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5.公告的送达 。即行政机关通过张贴公告、刊登报纸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税务文书的相关内容 。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
五、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直接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签收;如果我不在,我会把它交给和我住在一起的成年家庭成员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财务负责人、接收负责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这是直接发货的基本规则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大部分问题 。
书送达问题 。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这种方式难以奏效:第一、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见税务机关派员送达,就躲避不见,使得送达受阻;此外,一些家属不配合,谎称不与受送达人同住,拒绝签收税务文书 。第二、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谎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具有法定签收文书资格的人出差不在为由,从而无法送达税务文书 。第三、有些受送达人干脆直接拒收法律文书乃至威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撕毁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人员以不是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或不敢签收法律文书 。(二)留置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此方式即为留置送达 。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种种问题:第一、尽管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147号)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为第一百零三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 。然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是把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送达人的一条义务性规定,并没有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的见证义务 。他们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 。税务实践中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是经常发生的事,导致在税务文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基于不愿得罪人等各种原因而不愿作见证人,留置送达难以实现 。第二、整个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都没有何为“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未对这一概念做出解释,这导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 。一般而言“基层组织”理解为村委会或居委会,但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是否属于基层组织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些离城镇较远的个体户、私营企业等更是难以确定其“基层组织”是什么 。第三、税务机关有时在送达文书过程中才知当事人不愿接受税务文书,当回过头去找合法的见证人时,受送达的当事人反而却不在,致使送达不能进行 。(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此条规定了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何为“困难”难以准确界定 。直接送达中何为“困难”、受送达人地处偏僻是否属“困难”的范畴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委托送达取决于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同样存在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不愿得罪受送达人等各种原因而不接受委托的现象 。第三、由于邮政部门无权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将他人误以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如将税务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则会造成税务机关执法的被动 。(四)公告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此条规定了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税务文书,即税务行政复议书采用公告送达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显然《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公告送达的要求出现矛盾 。究其原因可能是原《征管法实施细则》是1993年发布的,《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发布的,但在2002年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时却没有删除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税务文书的规定 。第二、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 。但何为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如何证明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四种方式无法送达?这些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均无明确规定 。第三、在何种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税收工作实践中往往是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公告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税务执法成本 。
六、怎样进行税务稽查查账?一、税务检查方法: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二、税务稽查实施1、查前准备(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3、查后终结(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三、稽查审理(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1、补税、上缴滞纳金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3、复议或诉讼参考资料税务稽查对企业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新浪网[引用时间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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