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收养孤儿的寺院大全 居民收养寺庙的孤儿如何就学,哪个寺庙收养病人

寺庙通过民政收养孤儿,给孤儿读书吗?
既然是收养,就应该和其他孩子一样上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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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收养孤儿的寺院大全 居民收养寺庙的孤儿如何就学,哪个寺庙收养病人】寺庙收养弃婴怎么处理
前几天去了一个老寺庙,里面一个老和尚收养了二三十个孤儿,他们的生活非常贫苦,我看了很心酸 。请问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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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手续如何办理
收养孤儿的程序: (一)申请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其中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函 。如果被收养人已满十岁,他必须亲自到场 。根据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收养申请书》 。(2)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必须耐心细致,必须依法行事 。决不能操之过急,决不能徇私舞弊 。(三)对登记进行认真审查,在掌握申请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相关信息后,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发送至《收养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予登记的,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 。
如何办理收养孤儿的程序
你需要去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你的证明和申请,然后你就可以办理收养证明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本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表明儿童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的疾病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其中,查找不到弃婴或者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并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只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的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即可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为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身份证);(2)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监护人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其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伤害的证明 。父母为收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配偶丧偶或者配偶失踪而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配偶失踪的证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出具收养登记证明,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果被遗弃的婴儿或儿童
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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