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保留有什么前提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建筑的存在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往往忽视对房屋的认定,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执照作为界定违法建筑的依据,即所有无证房屋均视为违法建筑 。事实上,是否为公民合法财产的认定,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乡、村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 。他们有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 。即使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也无权确认违法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应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1)关于实体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律的内容来划分的 。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 。以实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角度看,目前,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界定违法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必须有土地支撑,没有土地建筑就无法存在 。土地管理法加强对土地用途的控制,可以有效限制违法建筑 。从违法问题的严重程度来看,城市的违法建筑确实比其他地方更突出,大多数违法建筑都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然而,仅由《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界定的违法建筑适用范围较窄 。其实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洪泛区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此外,《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 。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进行限制 。相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法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2)程序法上,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相同的“独立价值” 。法定建设程序是加强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
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许可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归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详细施工方案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 。违法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违法建筑是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结果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和对违法建筑的处置上 。违法必究是法治原则,否则违法必被纵容 。正是违建的软肋导致了违建像毒瘤一样蔓延 。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筑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 。鉴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形式违法是指仅仅违反程序法的建筑物的建造,实质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 。对建筑物的拆除是对物权的排斥,与物权法定相对应,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法权 。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中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 。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 。反之,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 。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 。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 。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 。(2)1987年之后建造,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3)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 。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4)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处罚具体包括:1、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2、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 。”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 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 。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三) 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 。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可补办手续 。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 。属临时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罚款三百元 。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后的私人违章建房,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均应拆除,三层以下违章部分每平方米罚款五百元 。逾期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予以通报 。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3、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理:对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并给予每平方米罚款十元;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今后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对违章用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 。对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每人五百元.四、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或刁难 。各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止 。五、各级规划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宝安县 。七、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处理意见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乡(镇、街道、场)及各督查组对违章建筑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目前,清理整顿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进入集中清理、重点整顿阶段 。为进一步搞好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处理1、2003年8月25号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 。2、在近期规划建设地段以及规划道路及两侧50米范围以内的建筑,视为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 。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按10元/平方米补偿拆房劳务费;未主动拆除但近期可不拆的,按10元/平方米收缴罚款,同时签订协议,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 。二、关于城镇居民违章建房的处理1、未经规划批准,已办理了用地手续但未开工的,用地手续一律由原批准单位收回,不得建设 。2、房屋已经竣工的,土地按37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缴规费和罚款 。3、房屋还未竣工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可以完善手续,按标准补交出让金、规费及罚款后继续施工 。4、在规划控制区内、7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外(主要是宜湖路两边),城镇居民建房按中心城区内的标准处理 。还未完工的,停止建设,允许将在建房屋转让给本地农民,按农民建房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农民(含菜农)违章建房的处理1、未经规划批准办理了建房手续还未开工的,用地手续由原批准单位收回,确需建设的,按农民建房管理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当地农民(含菜农)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房屋已经建成,并占用非耕地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占用耕地的,按10元/平方米补办占用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工本费和罚款 。还未完工的,按标准交纳费用和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3、当地农民(含菜农)超过一户一宅标准,或者是外地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的,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处理 。四、关于拆迁户建房的处理经核实,确属拆迁户本人在规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内建房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 。拆迁户不在规定的拆迁安置地内建房,或者不是拆迁户本人建房的,不享受拆迁户政策 。五、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1、违章建筑分类不明确的,各督查组要及时到市规划局进行违章建筑类别认定 。2、未经规划批准、有关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的,所建房屋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规定处理,需要拆除的,要按时拆除,需要补交费用和罚款的,必须及时上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将由财政直接扣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所有违章户必须按时接受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费用,否则,一律进行加倍处罚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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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遗留违章建筑只有做钉子户
【违章建筑的认定部门 违章建筑如何保留,违章建筑如何拆除】过了多少年的违建房是历史遗留房,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护的?法律政策明确后,凡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未经审批而建造的,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始终都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存在过了多少年,就变成了“历史遗留建筑”的问题 。一、历史遗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 。二、法条链接:1992年最高法《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物权取得《通知》第三款所述之“历史遗留问题”是由“落实政策、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内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为,但由于此类建房一定是基于行政决定或命令,所以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纠纷的共同特征是基于“法令行为”而引起,可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无需登记即具物权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历史遗留问题”此以描述划分了一种特殊的基于法令行为的物权取得方式,并明确人民法院对基于此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质疑(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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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多久算历史遗留没有经审批而建造的,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始终都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存在过了多少年,就变成了历史遗留建筑的问题 。违章建筑的种类1、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没有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扩展资料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动,这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由于经营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监管不利 。而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 。
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可以不拆吗不可以,首先是违章建筑,其次是历史遗留,这个问题不拆的前提是:历史遗留但不违章 。1、违章建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响市容市貌或者是影响整体规划等 。2、违章建筑之所以被遗留肯定是因为有问题交织,历任领导都不愿意去碰这个烫手山芋所以遗留 。3、以前没拆现在要拆很可能是因为当下这个领导在任期间的文件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施加压力,领导们出于对政绩考核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考虑,必然会拆掉的,不拆掉这个建筑,上面问责下来,他是要追责的 。一旦进入追责,会有更多问题暴露 。扩展资料:违建简介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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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如何处理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 。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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