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矫直油属于成品油吗?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
调直油属于精炼油和机油,机油属于润滑油 。税收分类代码是107010107 。
【成品油和非成品油的税务知识 税务上有哪些属于成品油,成品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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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税务局:白油什么时候属于成品油?
三、消费税包括哪些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应税消费品3360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和高尔夫器材等 。第三类: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如游艇、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可替代的石油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金融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消费税/消费税(特殊商品及服务税)是以消费品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种的总称 。这是政府对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可以从批发商或零售商那里收取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流转税中的一个新税种 。消费税的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和零售环节,由于消费税已经包含在价格中,所以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税收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一般货物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参考: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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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油费中包含哪些税,比例分别多少
每升汽油税2.71,占比38.6% 。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包括欧、日、韩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相比仍然偏低;目前各种税收占成品油价格的比重不到50%,在国际上属于中等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消费税提高到1.2元/升 。这是自2014年11月底以来,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目前成品油税负已经提高到45%左右 。扩大后的数据资源税,约占0.07元/升资源税,按原油实现销售价格的5%从价计征 。以最低70美元/桶计算,按目前中间价汇率6.79,每桶原油需缴纳资源税23.77元;而每吨约为7.40桶,相当于每吨原油176元的资源税 。但由于每吨原油可加工约0.65吨汽油、柴油和煤油(产量系数,不含其他化学品),资源税约84%分配给汽油,则每吨汽油资源税计算结果为1760.6584%=96.1元,而每吨消费税:汽油1.52元/升,柴油1.52元/升 。201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将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的单位消费税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利得税不计“暴利税”,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税率征收,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总的来说,按照现行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征收起征点已经提高到65美元/桶,征收空间非常有限 。增值税,税率为16%(约1.01元/升) 。自2018年5月1日起,汽、柴油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增值税=油价1.160.16 。以92#汽油为例,增值税为1.01元/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和3%(约0.18元/升、0.08元/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7%和3%征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以7.31元的92#汽油为例,城建税0.18元/升,教育费附加0.08元/升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约0.05元/升)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2%征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2% 。以7.31元的92#汽油为例,地方教育附加费为0.05元/升 。来源:百度百科-成品油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烟花、化妆品、成品油、贵重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固定物、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油漆等税目,部分税目又细分为若干个子目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五类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
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六、消费税的征税税目有哪些?一、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税 目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一、烟1.甲类卷烟45%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 240元4.啤酒吨 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17%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0.2元八、柴油升 0.1元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成文日期:2001-05-11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 。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 。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财税[2006]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6-03-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 1吨=1385升;(2)溶剂油 1吨=1282升;(3)润滑油 1吨=1126升;(4)燃料油 1吨=1015升;(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二)高档手表为20%;(三)游艇为10%;(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五)实木地板为5%;(六)乘用车为8%;(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 。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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