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加速折旧的条件 哪些企业适用于加速折旧新政策,什么叫加速折旧法

一、什么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 。生物制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法是以效用递减为基础的,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递减 。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高,维护费用低,产生的现金流较大 。当固定资产处于陈旧状态时,效用低,产量小,维护费用高,获得的现金流量小 。这样,根据配比原则,折旧成本应该呈递减趋势 。加速折旧法的优点: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固定资产前期增加折旧,后期减少折旧 。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各期计提的折旧额逐渐减少 。加速折旧法克服了直线法的缺点 。支持这种方法的理由是:(1)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产品的数量在逐年下降,但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却在逐年上升 。如果在使用前期增加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可以使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与成本相匹配,另一方面可以平衡固定资产各期的使用成本;(2)由于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这种方法更能反映无形损失对折旧的影响 。用这种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回收大部分价值,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因其技术被淘汰而提前报废时的损失,同时也可以承受未来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的影响等 。(3)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可以延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符合谨慎性原则 。

设备加速折旧的条件 哪些企业适用于加速折旧新政策,什么叫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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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是哪些?
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者关键固定资产,确因下列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或者加速折旧年限: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其购入的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旦确定,一般不能更改 。
三、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六大行业、四大重点行业的企业,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优惠政策内容没有调整,仍与原政策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制造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二是新购置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d、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共享的生产经营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企业,已经覆盖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在此期间,生产企业可以适用设备和电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它不再局限于新购买的仪器和情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您好,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请参见以下《税务财政发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公告(2014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现将实施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 .对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建),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以其规定为准 。六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上述行业,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不含)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 。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d活动,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 。
【设备加速折旧的条件 哪些企业适用于加速折旧新政策,什么叫加速折旧法】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14日
五、什么情况下,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
六、加速折旧法,适合哪类企业?不适合哪类企业?市场竞争厉害的行业 部分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如汽车生产线可以采用加速折旧但该公司厂房一般不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如钢铁公司部分设备不可能是全部设备都采用加速折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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