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一)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修理、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包括与建筑物、操作平台、熔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相连接的各种设备或支柱 。修缮: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加固、维护和改善,以恢复其原有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施工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输设备、医学检验设备等设备的组装和放置,包括与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以及已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和油漆 。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工作 。其他工程作业:指建筑、修理、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类工程作业,如电信工程、疏浚、钻探(打井)、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道路施工、土地平整、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纳税范围的几个具体规定根据建筑业纳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对以下具体事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容易产生认识分歧的事物进行具体认定 。1.电信工程代理 。钻井3 。为救济而工作 。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机构)2 。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一)对自建行为征税所谓自建行为,是指具有施工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销售建筑物的行为 。根据营业税的基本原理,自建行为不对外提供应税服务,不应征税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指人工或机械清理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积物的业务 。以及挖掘深河道以平滑水流或改善航行条件 。(3)有线电视初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安装有线电视接收机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安装费,也称初装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的规定,这笔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财税[2003]16号文“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包括管道燃气集资& lt安装费& gt)、手续费、催收费等 。代有关部门向购买者收取的属于增值税附加税,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2002〕105号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管道燃气征收费(初装费)是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用于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费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管道燃气的收取费用(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联系,或者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 。比如绿化和平整土地是紧密联系的,平整土地本身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所以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注:承包整体绿化工程时,按收取的总价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购买的青苗、鲜花等原材料不得扣除 。
(六)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什么税目征税?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和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发〔1995〕156号)(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建筑工程根据财税〔2001〕187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八)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的税收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并代委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时,其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服务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 。建筑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建筑业的税收: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的工厂、车间生产的预制水泥构件、其他构件或者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本企业的建设工程,在转移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在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本企业建设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不动产修缮与有形动产修缮的划分根据现行流转税制,不动产修缮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目中的修缮业务,而有形动产修缮属于增值税范围内的修缮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的自产产品的征税,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处理,分别计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货物的销售额不征收营业税;未单独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的划分 。对承担施工、设计总承包的纳税人,应分别按照建筑业和服务业的税目征税 。(如果设计服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费用可从总承包额中扣除 。纳税人转包设计服务的,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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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企业自产沙石料用于建安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另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 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货物加服务)行为,只能按一种行为缴纳增值税,要么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要么按销售服务行为缴纳增值税 。具体如何适用税率,应按照“从主业原则”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货物纳税;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服务纳税 。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的特例,不适用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按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因此,你公司销售自产砂石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中销售砂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三、销售木地板并同事负责安装好像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吧?不是的,这里只是说销售木板,没有说自产的木板,所以不能说就是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这时是属于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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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提供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包工包料行为 。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业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该公司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如果该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是自产,而是外购,该公司也属于“包工包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若为非装饰劳务,该公司的营业额应包括其外购材料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计缴营业税 。外购或自产材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确定 。对于自产货物,还应提交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
五、营业税按收入减成本为应纳税额的行业有哪些不是按收入减成本为应纳税额,而是条例规定的差额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 。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归纳整理:一、交通运输业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 。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 。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一)转贷业务《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二)应收未收利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三)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四)金融业的代收款业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保险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二)、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六、融资租赁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资本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代理报关业《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折扣折让扣除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有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十一、其它营业税征收中可按差额征税的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内容:(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为保证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
【生产性建筑有哪些 哪些产品属于建筑业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六、自产产品用于同单位建筑业对外施工的工程中 。账务处理如果工业和建筑业在一个账套中核算:借:工程施工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工业和建筑业不在一个账套中核算,最后采用报表合并的方式,则对于工业将产品移送时,在账上要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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