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列支出的恶劣影响有哪些?
【可以税前扣除的有哪些 多列成本扣除包含哪些,个税其他扣除包括】多次支出的财务影响:第一 , 如果收入不变 , 多次支出明显不真实 , 不能起到理财的作用 。第二 , 多项支出意味着利润的减少 , 所以利润会被人为减少 。第三 ,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相应减少 , 国税会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多列成本*25%) , 属于虚增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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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业增值税管理 , 防范税收风险 , 堵塞税收漏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第二条本《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是关于房地产税收管理各环节业务操作和风险防控的具体规定 , 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测、附则七个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管方式购买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 , 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开始销售的 ,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销售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 , 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指对合同、土地租赁、开发、销售、开具发票、预缴税金、申报和征收等相关信息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 , 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 , 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 。包括具体的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旧房地产项目是指: (一)《工作指引》中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工作指引》未注明开工日期或施工合同已注明开工日期的建设工程 。第一节项目信息管理第六条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NDRC、住建部门和规划部门获取的房地产项目信息 。第七条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和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销售进度、楼盘品牌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项目登记管理第九条项目登记(一)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 应当自项目立项之日起30日内 , 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 。1.《工作指引》(附表1);2.房地产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份(加盖公章);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7.《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 , 将材料保管好 , 并建立分户档案 。未完全获取上述信息的 , 应当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备案 , 同时告知纳税人在获取其他信息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三)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 , 纳税人应填写项目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表2) , 并于本指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纳税人应在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30日内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表3) , 同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销售进度管理(一)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 , 按季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表6)报送首次预缴税款 。第十二条商品房品牌管理(1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元 , 经审核确认备案 。纳税人品牌信息发生变化的 , 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项目注销(一)纳税人应当自申请销售该房地产项目并足额缴纳税款之日起30日内 ,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注销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向申请取消项目的纳税人发放《房地产老项目备案表》(附表4) , 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应当自开增值税发票 。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不得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在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缴款尚未开具 。
票的 , 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开具发票时应选取代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同时 , 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 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 , 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 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如购买方需开具发票的 , 应选取代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 ,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 , 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 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 , 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 , 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第十九条 2016年5月1日之后 , 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 ,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 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 , 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 , 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第四章申报征收第一节 申报管理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的 ,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具发票的 , 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 , 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按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 抵减已预缴税款后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 抵减已预缴税款后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 抵减已预缴税款后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节 征收管理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土地价款 , 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二十四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 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 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 , 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 , 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 , 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 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 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开发房产 , 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 , 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 , 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 。(一)依托综合治税平台 , 建立与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制度 , 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 , 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 , 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企业借款信息的监控 。通过核实往来账目 , 对借款方进行核实 , 核实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到企业开展纳税辅导工作 , 掌握企业的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规划、完工情况及预售情况等 。(一)对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工程预算等人员进行辅导 , 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查看企业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 , 重点是银行账号、预售证、竣工验收证及交付使用情况等 。(三)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 , 加强对售楼情况的监控 ,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后 , 要与房产部门备案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进行比对 , 了解整个项目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 。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 , 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在核实企业销售进度的同时 , 应监控承建单位经营情况 , 结合房地产企业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外管证报验、税款缴纳(预缴)情况进行核实 , 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 , 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第三方信息确认纳税人已经取得预收款 , 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的 , 应责成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 , 同时 , 告知纳税人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 。(五)了解企业的进项取得与工程预算,重点核实设计费、绿化费、咨询费、广告费、主要原等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 。第三十一条 加强企业项目注销管理 ,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后7日内 , 对下列内容实地核查 。(一)该开发项目销售总体进度是否达到100%;(二)销售的房产是否全部开具发票;(三)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核查结束后 , 对核实结果正常的 , 同意企业进行项目注销 。发现疑点的 , 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 , 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日常管理中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见附件1 。第六章预警监控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企业招标信息及预、决算信息、金三系统、进销项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强化分析监控 。从行业税负、进项指标、销售收入指标等方面加强预警监控 , 对出现异常情况的 , 及时进行核查、评估 。(一)行业增值税税负指标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 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设为4%,评估期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 与预警值进行对比 , 如与预警值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二)进项指标进项监控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 。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 , 核对工程内容 , 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 , 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将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通过与企业标书及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 , 核实其进项抵扣是否合理 。1.核实企业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耗用 , 如其实耗超过上述预算所列标准10%(含)以上的 , 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2.核实企业广告、咨询、鉴证、设计费等进项金额 , 如其超过预算标准10%(含)以上的 , 应通过企业及与其提供服务的单位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资料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 核实其是否有虚抵问题 。3.建筑施工费用 。通过核实建筑合同 , 企业与承建单位资金往来等资料与标书 , 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 , 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绿化等辅助工程进项金额 。通过企业标书中所列绿化等辅助工程标准 , 结合企业预、决算报告 , 核实其辅助工程金额是否合理 。(三)销售收入指标根据企业项目信息资料、第三方信息并结合其申报数据 , 核实其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1.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 , 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未计收入 。2.根据相关信息 , 核实项目涉及的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情况 , 核实其上述设施是否对外出售但未计收入 。3.对比企业同一时期发票开具情况 , 核实有无售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项目申报的;(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含电子资料)的 。第三十四 条其他未尽事宜 ,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核查 , 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 , 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 , 针对疑点调取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 , 与询问调查、账内核查与外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 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计税收入类1.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及时入账(1)问题描述①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 , 未按规定入账 。②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 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 , 开发企业隐匿收入 。或者采取包销方式下 , 未按包销合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③将售房款分解为两部分 , 一部分记入账内 , 另一部分记入账外 。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 , 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 , 隐匿增加面积部分的收入 。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 , 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 , 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 。⑤以手续费、基金、集资费、配套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一户一表、空调设备、防盗门、可视门铃、房屋装修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⑥无正当理由 , 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⑦开发的会所等产权转给物业 , 未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 或者将未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备对外出售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⑧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 , 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计或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 。或者发生售后返租业务 , 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作为收入 , 冲减的租金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⑨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 不进行纳税申报 。一些村民小组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 , 他们既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的各项税款 。(2)主要核查方法①实地察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 , 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 , 调查、询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是否单独作价出售 , 掌握住宅、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的销售状况 。②调取售楼处资料 , 收集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 , 统计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 。查看物业公司入住通知单 , 核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 。将确认的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收取的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 。③调取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 , 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 , 与申报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 , 寻找差异 , 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明细表 , 检查有无分解开票 , 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 , 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 , 检查有无私改规划 , 增加可售面积 , 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 。⑤调查部分买受人 , 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 。有无将销售的阁楼、停车位、地下室和精装房装修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 。预交房款账号是否为个人账户而非房产开发企业账户 。2.完工前预售收入和完工后结转收入(1)问题描述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 , 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或少预缴增值税 。②开发产品完工后 , 预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 , 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申报纳税 。(2)主要核查方法①对照核查“预收账款”等账户及纳税申报资料 , 核实预收的房款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 。②实地察看各期楼盘开发销售进展情况 ,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项目 , 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 , 对照预售款确定应税收入 , 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比对 , 核实预收账款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1)问题描述①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 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 , 未按规定计税 。②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 , 隐匿收入 。(2)主要核查方法①到贷款银行核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5%-7%收取保证金) , 推算按揭贷款数额 , 与结转的收入比较 , 查找涉税问题 。②到开发企业开户银行查询按揭贷款的发放情况 , 核对计税收入 。③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 , 查验从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否记入“预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 。(二)进项抵扣类1、对进项税金无法准确划分多抵进项(1)问题描述①存在多个房地产项目 ,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 对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进项无法准确划分 , 将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②配套设施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如物业楼等 , 进项税金与开发商品无法划分 , 未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多抵进项税 。③未售出的开发商品转出租 , 如将底商出租给商店、幼儿园等 , 未将开发商品转入固定资产 , 一次性抵扣进项未做进项转出 。(2)核查方法①查看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备案情况 , 对仍未完工交付使用的老项目发生的进项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 如申报表中无此项 , 进一步查看企业老项目建设进度、核对账簿 。②了解企业自用楼房及开发商品销售、出租情况 , 核对是否执行分期抵扣政策 。2、虚抵进项税金(1)问题描述①采取甲供材方式下 , 签订虚假单项合同 , 取得虚开钢材、水泥、砂子等专用发票 。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或接受建筑服务 , 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 , 虚抵进项 。(2)主要核查方法①采取工程成本总量控制法 , 调查了解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建筑材料用量和成本 , 对用量过大、价格过高的建筑材料成本进行重点审查 。②查看企业工程造价师出具的报告 , 看企业单体项目需用的钢筋等建筑材料用量 , 再根据钢筋等建材市场价格 , 与决算书中的成本进行比较 , 寻找差异 。③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 , 核对工程内容 , 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 , 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④调取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记录及《材料物资进场试验报告》 , 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⑤掌握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 , 通过行业比较、营业常规等方面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抵进项 。⑥对照有关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要求 , 审查企业资金支付情况 , 对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款项 , 到对方核实未付款项的真实性 。⑦审查建筑工程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 , 二是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
三、多列费用调整前后 , 如果都是亏损 , 那就不用交纳所得税(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 但账还是要调的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过来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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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叫多列支出 少列收入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利润总额会减少,那么就直接影响到了应缴纳税额,随之减少.
五、避税与偷税 逃税的区别是哪些?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 , 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 , 隐瞒真实情况 , 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 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 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 , 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 。同时 , 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 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缴所欠税款的后果 。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 , 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 , 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 , 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六、会计决算报表包含哪些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资产负债表审计首先要检查各类报表是否编报齐全 , 仔细阅读报表说明 , 注意报表反映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情况与其他会计期间的分析对比 , 有关重大影响因素是否予以揭示 , 并要结合报表内容的审计 , 验证报表附注说明是否真实 。审计要点如下:审计人员应注重检查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的正确性、报表项目的完整性以及报表所反映项目和内容的一贯性 。(1)检查资产负债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及格式编制 , 复算报表各项之间的勾稽关系 。(2)将本期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字与前一期或各期相比 , 查明有无变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同时 , 检查资产负债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 , 并进行复算核对 。(3)全面核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总帐科目或有关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 , 以总帐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帐各分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之和相核对 , 检查帐与帐之间的记录是否相符 。(4)审计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应特别注意 , 经分析比较 , 若出现某些项目的数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的情况 , 就要对这些项目作重点检查 , 从总帐科目追查至原始凭证 , 必要时应结合对往来帐的函证、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项资产的盘点 , 核实报表数字的真实性 。二、损益表审计(1)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 , 有无漏填、错填;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2)检查损益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 , 特别注意核对损益表所列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年发生数 , 是否与其附表数一致 , 损益表所列净利润是否与利润分配表数字一致 。(3)核对损益表各项目数字与相关的总帐、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 , 同时通过分析核对 , 发现有关损益项目数字的变化是否异常 , 并对疑点作进一步检查 。(4)结合对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分配等有关明细帐的检查 , 核实成本费用、各项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等项数字是否准确 , 必要时要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5)结合对纳税调整的检查 , 核实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 对各扣除项目进行详查 , 审查有关明细帐和原始凭证 , 注意有无多列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标准等问题 。三、现金流量表审计(1)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 。(2)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 。(3)检查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入流出量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 , 与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的记录是否相符 。(4)检查是否正确计算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流量的影响 。(5)检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未来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重大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如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是否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合并报表审计(1)检查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 。即审核:合并报表内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会计政策差异、母子公司往来业务、债权债务、投资资料 , 子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变动资料);母子公司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的一致性;母子公司之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 。(2)检查确认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母公司的长期投资账和表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批准文件 , 确实属于合并范围的企业 。对于应合并而未合并的子公司 , 要查明因何种原因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于不应合并而进行了合并的企业 , 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收购(转让)股份等情况 。(3)检查企业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情况 。即检查母公司提供的有关经济往来的资料是否完整 , 并通过核对合并报表的抵销关系 , 验证合并报表的真实性 。①检查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处理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 少数股东权益是否予以正确反映 。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是否相抵销 。②检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情况 。根据有关资料 , 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检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序和规定将核对一致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 , 对债权债务不一致的情况逐项核对 , 确定应否抵销及抵销多少;检查内部应收账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与管理费用进行了抵销 , 抵销金额是否正确 。③检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相互抵销是否正确 。在检查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抽查部分抵销分录 , 用以查证母公司将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内部销售和未实现利润抵销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4)检查集团公司是否编制完整的抵销会计分录 , 运用规定的抵销程序编制分录进行测试 , 看是否存在已进行汇总而未编制抵销分录以及抵销分录的编制不正确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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