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计算公式 核定扣除方法有哪些,准予扣除项目有哪些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买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产品 。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商品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消费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商品所消耗的农产品采购量(以下简称农产品单耗量) 。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单位消耗量、当期销售商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率(以下简称抵扣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抵扣率/(1抵扣率)当期农产品消费量=当期销售商品(除农产品外半成品生产的商品除外)农产品单耗 。使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或者使用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商品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当期农产品消耗量和平均采购单价 。平均收购单价是指农产品的最终平均收购价格,不包括收购价格之外另行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分拣费用 。期末平均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期末平均收购价格=(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收购价格本期收购农产品数量)/(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本期收购农产品数量)2 。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数据,计算确定消耗的农产品收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农产品消耗率) 。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和抵扣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抵扣率/(1抵扣率)农产品消耗率=上年投产农产品采购额/上年农产品采购额(含税)不包括农产品(含包装材料、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不构成货物的,以及除购买的农产品和入库前的分拣费用以外另行支付的运费 。由单一农业原料或者多种农业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核定农业产品消耗率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增值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转出 。(2)试点纳税人采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按照以下方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的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采购单价 13%/(1 13%)损耗率=损耗数量/采购数量(3)试点纳税人为生产经营采购的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 13%/(1.13%) 。农产品的单位消耗数量、消耗率、损失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标准(以下简称抵扣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及物动词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与注明的金额和增值税一并计入成本账户;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收购价格直接计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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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核定扣除如何申报
关于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解答问:为什么要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答:近年来,虚开农产品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现行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陷入两难境地 。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必须坚持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虚开农产品大案要案的频繁发生使其成为“税制之痛”;另一方面,以票定率为基础的“前免后扣自付”抵扣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收与税收抵扣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导致增值税征收与税收抵扣的衔接机制存在漏洞,从而为骗购发票在税收设计上提供了操作空间 。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大多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进行抵扣 。
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 。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 。相对而言,本次纳入改革试点的企业,都是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和生产成本较为透明的企业,体现了“先易后难”的原则 。待总结试点经验、教训之后,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扩展到所有相关纳税人,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答:根据3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上述试点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购进的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仍然按照现行办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扣税 。38号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规定,核定扣除办法试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料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示的初级农业产品 。其中,植物类有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及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动物类有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及其他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和昆虫类动物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有哪些?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列入试点的货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核定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 。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负较为均衡 。在核定进项税额时,扣除率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则扣除率亦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扣除率亦为13% 。问: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那种方法?答: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问: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优势?答: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势是计算简单 。由于货物的销售数量是客户实际购买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也能确定,唯一不确定的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为防止人为地改变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偏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过多,会有出现两种可能,一是可能存在避税行为,税务机关会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二是企业的生产工艺的确过于落后,需要升级换代和改进管理方式 。问: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用那种方法计算核定扣除?答:试点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可适用参照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企业需要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来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次年再申请核定当期(含上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因此,相关企业第一年采用的是参照法,经过第二年的追溯调整,最终适用投入产出法 。问:试点企业非自产产品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的核定,主要有以下二种方法: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问: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答:在用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时,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特定) 。问:试点企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如何?答: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3.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将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 。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4.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问:试点企业的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答:试点纳税人由凭票扣除转为核定扣除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若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其计算公式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问:某乳品企业购入部分奶粉生产的酸奶,其进项税额能直接抵扣吗?答:一般情况下,乳品企业在原奶不足或价格上涨时,需购入奶粉替代原奶生产乳制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发〔2012〕102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同时投入农产品(初级)和半成品(如基酒、奶粉)生产某一产成品且投入比例不固定的,试点纳税人购入半成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不予直接抵扣,对其在销售货物时一并按单耗和销售数量(含半成品生产货物的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乳品企业购入的奶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也不能直接抵扣,待酸奶销售时一并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答: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并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若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原乳870万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会计处理改为: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假设2012年12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或 贷:产成品—乳制品50万元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怎么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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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并增值税税率出具体政策了,看看都有哪些亮专家点评新政要点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该条明确了适用11%税率范围,本条是限制性列举,共23种货物,分为七大类 。即“1、农产品;2、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3种;3、饲料4、音响制品5、电子出版物6、二甲醚7、食盐各种货物注释应按本文件附件1判断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款是明确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几种情形处理:1、取得一般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进行抵扣;2、取得由小规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前这类发票均由税务局代开),依照本文件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通常是指不含税金额 。是否按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进项,也值得关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该款规定了抵扣农产品适用税率特殊情形,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是 2016年5月1日起至今仍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期间 。营改增前,原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其表现形式多在工业、商业、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该款明确对生产销售产品、工业性加工行业消耗农产品不因简并税率而税负有所增加的特殊规定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但存在问题是,如生产纺织品企业,在2017年7月1日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棉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1%,根据本文件,纺织企业如何操作“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而取得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因企业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易操作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为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覆盖面,2013年,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抵扣机制 。实行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也就是这些行业,不再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和自行计算进项税额为抵扣依据,而是按规定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再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该款是对上述情形中的税率进行调整的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购入农产品再销售等,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该款就是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享受增值税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取得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确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款是强调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在会计处理中,对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抵扣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该款是对可自行计算进项抵扣发票种类的明确,开具这类发票对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农业生产者与自产农产品,如林场销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税免税而开出普通发票,取得方可依据11%或13%的税率,自行计算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该条款是对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该条对执行日期进行明确,并统一此前文件税率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口径,同时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明确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 。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
五、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农产品销售发票;3、农产品收购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7、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扩展资料: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或确认的抵扣凭证范围: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相关规定期限内(180日或360日,下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相关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道路、桥、闸通行费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等其他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或确认,也就没有认证或确认的期限,只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六、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般有如下5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 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 。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 。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证 。几点注意事项:1.注意此次“营改增”与之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的变化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此次“营改增”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以下变化:一是删除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原因是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统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将“接受的应税服务”改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主要是此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三是将“税收缴款凭证”改为“完税凭证” 。2.注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税收规定,其中的一些税收规定目前仍然有效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外,也应当执行上述原有增值税政策规定 。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应重点关注以下规定:一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2015年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纳税人将通过升级版开具发票 。2015年12月1日,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在新系统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重点在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 。2016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最迟可以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合法、合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注意一些扣税凭证虽合法但却不能抵扣 。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上述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所指的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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