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在税前支付还是税后 哪些利息税前支付,利息所得税

一、利息是在税前支付,股利时在税后支付,请老师具体举个例子,说明利息和股利的成本高低 。谢谢 。
财务费用中包含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因此,利息给企业造成的实际现金流出=利息-利息税抵免=税后利息,所以在计算债务资本成本时,是按照税后利息计算的 。股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净利润是税后的,所以股息是税后的 。债务的资本成本低于股权的资本成本 。扩展信息1 。利息支出和股利支付是两种不同的业务 。利息费用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更不用说资本化了) 。当然是先计入费用账户,减少利润的项目列在所得税前 。股利支付是企业对投资者形成的最终税后利润的分配 。它不是费用的性质,所以不能像费用一样减少利润,而是一种利润的分配 。2.费用: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会减少所有者权益,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利润表的要素之一 。企业发生的费用,表现为企业资产流出、资产损失或负债增加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但也有例外,如企业所有者抽回投资或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虽然会引起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但不属于企业发生费用的经济业务 。费用,作为费用损益的要素,指的是营业费用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了这种狭义的费用概念,将损失作为损益表中与费用平行的一个要素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用上述广义的费用概念 。会计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债务资本的利息是指企业向债权人借款所支付的报酬 。债权人取得利息后,要缴纳流转税,计入税收收入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股利应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理由:股利是从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 。股东除了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其他税,所以不能税前缴纳 。

利息是在税前支付还是税后 哪些利息税前支付,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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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表”,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 。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纳税人应注意,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仍以承租人出售前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作为折旧的计税依据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部分利息支出,属于融资利息,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超过资产负债率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下列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或者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投资与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1 。对于金融企业,是5:1;2.其他企业,比例为2:1;(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其他企业超过20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 。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9900÷3300),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四)关联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项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不适合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借款 。2.权益性投资并不一定是实收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 。即:权益性投资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个数额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原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债权性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企业扣除关联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规定非常明确,不再解释 。四、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所用的记账依据通常为收据、自制付款凭单、非本单位名称的贴现凭证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为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 。单纯从票据上看,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地税利息发票),该笔贴现息支出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如果取得地税利息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即使企业取得了地税利息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发票在实际工作中,除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借银行利息单入账外,很多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凭借收据或付款凭单列支的,在汇算清缴中都未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工作中,从所接触过的企业来看,子公司支付企业集团“资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模式下则使用自制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这些结算凭证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许税前扣除?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几个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三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 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不需开具发票 。2.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3.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 。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还应当有充足的证明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协议、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公司: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
三、利息,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假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该公司按10%向员工(非股东和关联方)支付利息,该公司取得利息支付合法有效凭证,则超过6%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如该公司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利息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 。
利息是在税前支付还是税后 哪些利息税前支付,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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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是税前支付还是税后支付?有抵税作用吗?税前支付呀,他有抵税作用条件是存在所得税,债务性的利息就是有这个好处,他会增大财务风险和他对应的是权益性筹资会增大资本成本,降低财务风险 。拓展资料:发行债券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 。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 。银行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 。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发行债券的优缺点介于上市和银行借款之间,也是一种实用的融资手段,但关键是选好发债时机 。选择发债时机要充分考虑对未来利率的走势预期 。债券种类很多,国内常见的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 。企业债券要求较低,公司债券要求则相对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资格,并且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及资本金等都有严格限制 。可转换债券只有重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才能够发行 。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其好处在于还款期限较长,附加限制少,资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续复杂,对企业要求严格,而且我国债券市场相对清淡,交投不活跃,发行风险大,特别是长期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较大,而又欠缺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 。
五、债务利息从税前支付,企业可减少所得税税前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 。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利润为基数的,而企业的利润=收入-成本-费用,而利息支出,就是费用的一种,所以支付债务利息,企业会因此减少利润,也就减少了所得税 。
六、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特殊规定:(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问题: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A、金融企业,为5:l;B、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利息是在税前支付还是税后 哪些利息税前支付,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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