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书 土地增值税如何核定征收,转让单纯土地能不能核定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如何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一、核定征收按转让二手房交易总价的1%征收率征收 。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如果交易价格为50万元 , 土地增值税应为50万1%=5000元 。二、扣除法定扣除额后 , 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你能提供购房发票 , 另一种是你不能提供发票 , 但可以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扩展数据: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 或者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作用1 。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 。2.有利于国家抑制土地投机倒把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 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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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一是核定征收 , 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总价的1%的税率征收 , 类似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如果交易价格为50万元 , 土地增值税应为50万1%=5000元 。二、扣除法定扣除额后 , 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你能提供购房发票 , 另一种是你不能提供发票 , 但可以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预缴、缓征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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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增值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经核实可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类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情况 , 按照不低于征前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3)虽设置账簿 , 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 , 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 , 逾期未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且无正当理由的 。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 那么就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数据可以扩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金额 , 可以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计算 。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不超过100%=增值额40%-抵扣项目金额 5%(三)增值税不超过200%=增值额50%-抵扣项目金额 15%(四)增值税超过抵扣项目金额200%=增值额 60%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普通标准住宅 , 是指按照当地普通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 。不属于普通标准房 。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房出售 , 其增值额不超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之和的20% ,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 , 应按规定全部征税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 , 由政府征用的房地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转让原有房地产的 , 按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 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 , 可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 ,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 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 , 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又无正当理由的 。”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书 土地增值税如何核定征收,转让单纯土地能不能核定征收】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 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 , 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 , 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 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 ,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 , 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首先采用定率征收方式 , 确实无法实施定率征收的 , 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固然可以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 但也可能对其他税种申报、后续的税收申报和财务处理等事项引起一系列的“蝴蝶效应” , 导致其他税收负担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 , 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 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 , 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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