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案例“营改增”后 , 邮政业稽查重点将是哪些方面
借用上海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杨福勇的文章 ,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营改增后 , 邮政企业适用税率多 , 经常发生特殊业务 , 涉及免税与应税项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区分等诸多困惑点 。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这个行业的高危点 。2014年1月1日起 , 我国在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同年 , 上海市国税局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 , 对某邮政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 , 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和免税业务划分不准确、适用税率不正确等诸多涉税问题 。共缴纳增值税700多万元 。熟悉情况 , 找出合适的问题 。经查询 , 某邮政公司属于基础邮政服务行业 。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国内报纸发行、书报批发零售、一般货物运输、仓储业务、销售邮票、集邮品、邮政设备、邮政包装制品等 。某邮政公司下辖16个区县邮政公司 , 集邮总公司、国际邮购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11个专业公司 。“营改增”后 , A邮政公司及其下属区县公司将实行统一核算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邮政公司代收代缴 , 区县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税 。公司是独立核算企业 , 自行核算 , 自行纳税 。公司涉及的邮政业务主要有三种: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种服务和其他邮政业务 。其中 , 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种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其他邮政服务涉及6%、11%、17%的增值税税目和部分营业税税目 。经过深入调查 , 检查人员发现 , 某邮政公司在发票管理方面有严格的内控制度 。通用机发票的领用、发放、签收、入库、开具均通过邮政发票管理系统由计算机管理 , 各分局通过该系统网络开具通用机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公司设立专人集中开具 , 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等内部文件 ,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因此 , 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进项抵扣和应税收入 。该人员分析 , 在进项抵扣方面 , “营改增”后 , 邮册等邮政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对应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折旧、邮品成本、印刷成本、业务资料、管理费等构成 。其中 , 集邮品成本(包括邮票和集邮册的制作成本)、购买固定资产、服装、劳保用品和按应税和免税营业额拆分的业务资料等 。可以从增值税进项发票中取得 。某邮政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 , 扣除服装、劳保用品、业务资料等进项 。不能区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 , 在2014年预算收入中按总收入的10%计提 , 年终根据实际收入进行调整 。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 , “营改增”后 , 邮政业增值税免税项目较多 , 而涉税检查项目相对较少 。根据这些情况 , 检查组决定对某邮政公司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否存在不可还原的证据、是否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进行检查 , 重点检查应税和免税业务划分是否准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存在混淆等问题 。经过仔细梳理 , 发现政策混乱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某邮政公司的账单 , 发现该公司为purchas扣除了修理费
税务人员在检查应税收入时 , 发现该公司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混淆 , 母子公司不认收入 。交流后 , 检查人员发现 , 某邮政公司C分公司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 存在扩大免税范围的认识倾向 。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收入账目进行逐一梳理 , 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1月至4月为邮政企业办理邮件制作印刷业务 , 将制作费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邮件业务收入-其他邮件收入”科目 , 与其他邮件业务收入一起享受邮政普遍服务免税政策 , 不缴纳销项税额 。检查人员在对某邮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 该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会计处理也非常规 。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进一步询问 , 检查人员了解到 , 在“营改增”前 , A邮政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库存商品调拨是以业务对账单的方式结算 , 不开具发票:“营改增”后 , A邮政公司会在每月末根据库存调拨情况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 同时将相应的进项转出 。但在资金往来方面 , 两个独立法人公司总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资金转移 。某邮政公司延续原有的股票转让操作模式 , 不将该商品的转让确认为收入 。虽然甲邮政公司与乙邮政公司的股票转让价格均为平均进出结算 , 甲邮政公司对相应的进项进行了进项转让 , 不涉及纳税 , 但两家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 双方之间的购销业务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核算 , 稽查部门要求企业及时更正 。实地调查 , 深挖涉税风险在实地检查过程中 , 检查人员发现邮政营业部大厅内有一些非邮政公司发行的邮政产品和商品 , 对其销售模式产生了好奇 。通过询问和调查 , 检查人员了解到 , A邮政公司和B公司代销邮政系统以外公司的邮政产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进价销售寄售商品 , 收取纯手续费;二是买断寄售商品 , 然后卖出 。检查人员发现 , 邮政公司A在纯佣金代销模式下 , 未按规定将按进价销售的代销商品作为销项处理 , 仅将佣金计入收入 , 申报缴纳营业税 , 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专业公司B在纯手续费代销模式下 , 对收取的手续费按11%的税率虚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收取的手续费 , 稽查部门还要求企业纠正错误的税种 。在买断代销模式下 , 邮政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17%税率抵扣进项 , 但在销售时则按邮品税率11%申报纳税 。经调查 , 检查人员认为A邮政公司从第三方购入的商品不属于邮品的范畴 , 属于一般商品销售 , 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此次对A邮政公司的检查 , 可看出邮政业企业部分经营管理特点 , 并与该行业的稽查重点紧密相关 。该行业往往存在着混淆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 , 混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和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同时 , 邮政业在总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往来收入确认和销售收入完整性确认方面也存在模糊点 , 这些都将是今后对邮政行业展开稽查工作可参考的重点 。作者/上海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点评关注特殊业务 提高稽查针对性关注特殊业务 , 是提高稽查针对性 , 找准切入点的关键 。想要找准切入点 , 就要在前期准备工作上做足功课 。在实施检查前 , 税务人员需熟悉稽查对象的所属行业、业务类型、核算特点以及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 为找准特殊业务打下基础;需熟悉稽查对象 , 在稽查过程中深入了解企业各类业务经营特点和业务管理系统 , 熟悉稽查对象的业务处理规则和内控制度 。除此之外 , 税务人员还要将业务处理规则和税收政策相比对 , 找到企业税收业务处理中不合规之处 , 分析企业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 , 从而发现涉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 , 可从以下几方面找到需要关注的特殊业务:第一类为适用特殊税收政策的业务 , 如免税业务 , 研发费加计扣除列支范围等;第二类为脱离于企业内控管理系统之外的特殊业务 , 如银行业中信用卡逾期还款带来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 培训机构的延转班级业务核算业务等;第三类可以通过对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查发现 , 如特殊业务代码、特殊金额、特殊人员操作、特殊会计期间、后台业务操作和特殊业务编号等;第四类是税会处理存在差异的业务 , 如固定资产折旧、跨期一次性租金收入核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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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后 , 电信业税收稽查重点在哪儿“营改增”后 , 电信业检查对于国税机关是个新课题 。面对体量庞大 , 业务复杂的电信企业 , 怎样开展检查组织工作?如何才能抓住检查重点?海量数据中的疑点如何发现?对D公司的检查 , 为“营改增”电信企业税收稽查积累了经验 。2015年 , 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 , 抽调稽查骨干16人组成检查组 , 对山东D电信公司实施税务稽查 。针对电信行业经营、核算特点和税收政策情况 , 检查组以企业“营改增”业务为重点 , 运用信息化手段 , 细查企业运营流程 , 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业务进项税抵扣、销项税额计提等方面存在多处问题 , 均涉及少缴增值税问题 。目前 , 该案检查工作已结束 ,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 。兵分三路 , 核查进销税额电信行业“营改增”后纳入国税机关管辖 , 该行业的税收稽查对于国税机关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为了准确把握电信行业经营脉络 , 检查组查前对电信行业进行了调研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 , 电信行业具有业务项目多、企业规模大、会计核算集中的特点 , 并且该行业“营改增”政策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 。对山东D电信公司的检查 , 主要围绕“营改增”业务 , 因此 , 检查组以增值税为主线 , 按照“取得进项税额、耗用进项税额、产生销项税额”三个流程 , 分别设置了三个检查小组 。各小组根据检查任务的不同 , 选择适用的检查方法 , 制订检查步骤和实施计划 , 做到“每天有进度、每周有计划” 。负责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检查小组 , 创造性地采取“顺逆对进”的检查方法 , 即:以企业申报时点为起点 , 逆向检查账簿、凭证记载信息 , 重点检查申报和账载是否相符、账面税额计提税基是否完整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以企业业务计费为起点 , 对业务数据的产生、传递 , 直到向核算系统输出整个过程进行“复盘” , 重点检查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的准确性 。顺逆两条路线的数据最终对接和比对 , 以核对有无人为调整 。为此 , 检查人员制作了“销项税额检查路线图” , 清晰列明每步工作和每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检查重点、责任人以及检查结果 , 以“按图索骥” 。“销项税额”检查小组不仅重点核实了电信服务收入和货物收入的计价、销售额的划分和适用税率 , 还特别关注“营改增”前后电信服务及其附属业务的变化 。经过对比 , 发现D公司“营改增”前某项服务业务 , 在“营改增”后已经停止 , 但由于该服务项目具有延续性 , 从而影响了企业销项税额计提的准确性 , 此项业务共涉及增值税800多万元 。在检查过程中 , “进项税额”检查小组以抵扣凭证为抓手 , 从票面数据向交易内容实施逆向检查:检查抵扣凭证的票面和时间点 , 检查进项税额的合法性;结合会计核算 , 检查进项税额的分布和耗用 , 检查其合理性;针对疑点交易审查相关合同和资料 , 全面检查交易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终 , 检查人员完成对D公司及其在山东省内市级分公司取得的几万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审查 , 并发现该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进项税额未予转出 , 以及不动产维修劳务抵扣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等问题 。捡选提调 , 彻查企业数据现代电信企业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 , 从业务经营到内部管理 , 已全面实现信息化 。为此 , 检查组计划以信息化软件等为主要工具 , 对D公司的经营信息、会计核算数据和有关管理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和比对 。检查开始前 , 技术组做了3项工作:调取D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 , 以及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派专人提前调取山东D公司财务账套数据;全面了解企业业务系统 , 与企业市场部、销售部、信息部等部门人员座谈 , 制作了“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说明报告” , 为调取业务数据做足准备 。在此基础上 , 技术组与检查人员共同制定业务数据调取方案 , 克服企业业务系统复杂、中间数据和表格众多、数据量巨大等困难 , 陆续调取了企业4个月完整业务数据以及关键节点的全部数据 , 数据量一度达到了1000GB以上 , 为此 , 检查组还专门调用了一台服务器至检查现场使用 。检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分步测算、逐级核对的方法分析比对企业数据:根据该企业提供的计费规则、通信套餐拆分规则 , 分月测算电信业务总收入、分项目金额和税额 , 再与企业的系统节点数据核对 , 分析差异产生原因 , 找出疑点 。通过全面测算电信服务收入等项目 , 发现D公司存在服务收入适用税率不准确的问题 , 涉及增值税100余万元 。此外 , 检查小组还利用数据分析工具 , 对D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等业务数据进行核查 , 发现企业存在折旧年限不准确 , 以及因此而多计提加速折旧额的问题 , 涉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多万元 。加强电信业新业务税收监管电信企业作为提供语音通信和数据传输服务的企业 , 其交易和经营行为既涉及现代服务 , 又涉及货物销售 。当前 , 我国电信行业正处于大发展时期 , 电信设施建设投入巨大 , 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创新 , 新型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 , 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税务机关对电信企业征管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关注电信企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发展 , 确保企业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的准确性 。对于电信企业新业务项目 , 应重点审查电信企业与客户的合约 , 资金的兑付 , 收入的确认等业务 。2.关注电信企业为发展和保住客户规模的投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在税收管理中 , 重点监控电信企业手续费、佣金和渠道建设等支出项目 , 并加大为电信企业发展客户的中间商的税收检查力度 。3.关注电信企业固定资产购入和建设业务 。重点关注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和转出 , 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 , 购入货物和安装调试劳务的区分 , 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等 。尽管电信行业税收检查对国税机关稽查部门是新课题 , 但检查时也要主次分明 , 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纵观D公司的整个税收检查工作 , 检查组以“营改增”新政策给企业业务带来变化、新政策执行情况为主线 , 同时兼顾其他业务检查 , 这样既突出了检查重点 , 又兼顾了对企业非“营改增”涉税问题检查 。检查人员把握电信企业经营、会计核算和行业税收政策特点 , 制订了“业务全涉及、核算全审查、税种全关注”的正确策略 。在检查组织上实施流程化管理 , 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在检查手段上全面运用信息技术 , 通过对企业海量信息进行定向提取、分析比对 , 锁定了疑点 , 找到了问题 。检查组对D公司的税收检查 , 实现了“细菜精做”和“营养全面”两者兼顾 , 在“营改增”电信企业税收检查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 积累了宝贵经验 。
【营改增是哪一年 营改增之后如何开展稽查,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三、营改增后 , 如何规范税务处理 , 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最明显的风险就是营改增以后地税失去”以票控税“手段 , 纳税人可能重视国税 , 忽视地税 , 有意避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系列自行申报税种 。最明显的压力就是税收收入下降 , 在地方财政的贡献减少 , 话语权相应下降 。如何防范?对于”以票控税“手段的丢失 , 可以委托国税代征增值税对应城建税与附加 , 或者国地税联合办税 , 先缴纳城建税和附加以后国税再给开发票 , 帮助地税”以票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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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高风险企业专项稽查正在全国铺开 , 试点行业哪些”税务筹划”涉嫌违法全面营改增后 , 为防范和打击营改增行业涉税违法行为 , 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税总函[2016]385号) , 各地国税局也纷纷颁布本地区具体落实文件 , 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本轮税务稽查对营改增企业 , 特别是全面营改增新纳入的四大行业 , 在税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带来的挑战 。目前 ,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还查不到《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税总函[2016]385号)的具体文件 , 各省市国税局相继发布了落实性文件 , 如 , 辽宁省国税局发布《2016年全省营改增高风险企业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辽国税函[2016]244号) , 本文结合辽宁等省市情况对本轮专项税务稽查做一分析 。一、9类重点检查企业全面营改增后 , 包括房地产、建筑业、金融、生活服务业全面实行增值税 , 四大行业不仅数量巨大 , 税务征管难度大 , 同时也是发票等涉税问题最为突出的行业 ,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总局要求、纳税评估系统确定了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名单 , 从辽宁等省市发布的文件可知 , 本轮重点稽查的企业包括以下9类: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 。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 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 , 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 , 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 。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一是成立时间短 , 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 , 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 , 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 , 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 , 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 , 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税务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4类重点稽查内容全面营改增后 , 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体系 , 相比较于“货物”而言 , “劳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 虚开发票行为监管难度更大 , 同时 , 营改增后 ,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并存、多档税率的存在、抵扣纳税模式、会计核算更加复杂等因素 , 给营改增企业带来更多违规风险 。从相关文件可见 , 本轮专项稽查重点检查以下四种行为:1.虚开发票风险 。一是无业务虚开 。无业务虚开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 , 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 。此外 , 营改增之前一些地方针对建筑业给予的相关税收返还政策导致一些地区一直存在虚开建筑材料发票的现象 , 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也可能会比较突出 。二是变名虚开 。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 , 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 , 开票企业出于少缴税款或应客户的要求会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 , 如将“餐饮”变更为“住宿”、“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 。如房地产企业接受建筑公司多开、虚开发票 , 一方面进项可以抵扣 , 少缴增值税 , 另一方面增大成本 , 少缴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 , 诱使部分企业购买虚假发票;餐饮业也会多发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3.财务核算风险 。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更为复杂 , 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 , 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存在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金的风险 。4.政策执行风险 。一是行业认定、税率选择风险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档次较多 , 企业不合理涉税筹划的风险较大 , 如生产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按建筑安装申报或大幅增加建筑安装收入比重 , 兼营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适用较高或较低税率 。二是计税方法选择风险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 , 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 , 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等 。三是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 。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 , 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 , 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三、总局下发1.6万高风险人员名单根据辽宁省国税局发布的文件 , 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数据的比对分析 , 筛选了涉及2户以上企业的1.6万人列入高风险人员名单(名单已下发) 。这些高风险人员可能会通过注册或控制一批营改增企业实施虚开违法活动 , 各地稽查部门要重点对高风险人员进行分析和监控 , 实施防范和打击 。四、对营改增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3点建议1.恪守法律底线 , 不违法 。法律是严肃的 , 也是需要被尊重的;否则 , 企业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开展税务筹划的底线应该是不违法 , 营改增试点行业中包括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一直以来都是发票问题的重灾区 , 营改增后 , 部分企业惯性使然 , 同时带有侥幸心理 , 必然引发诸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节税和犯罪 , 孰轻孰重 , 企业自当掂量清楚 。2.提高专业能力 , 不盲目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智力活动 , 需要对企业商业合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通盘考虑 , 并且具有一致性 , 相互印证 。特别是商业合同 , 决定交易的性质和适用的税收政策 , 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 , 只有精通税法 , 规划好合同等相关事项 , 才有能力“钻”法律漏洞 。3.应具有合理性 , 不异常 。本轮重点稽查的9类企业 , 大多都提及了“异常”二字 , 诸如代开发票规模异常、自开发票金额异常、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收入成本配比异常、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 等等 。因此 ,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过程中 , 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因素 , 或者应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 , 同时留存相关的交易资料备查 , 以应对税务稽查 。
五、营改增后对地税税务稽查有什么影响营改增以后,地税稽查的工作量减轻了,不用检查营业税了.
六、营改增后国地税 稽查管辖问题怎么处理2016年5月1日后稽查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涉及的税种在检查所属期内全部为国税或地税征收管理;其二是涉及的税种在检查所属期内先后归于地税、国税征收管理 。对于前者 , 管辖权清晰、明确 , 与现有的绝大部分案件操作方法完全相同;而对于后者 , 《联合稽查工作办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支撑 。目前 , 营改增推行工作正在税务机关如火如荼地开展 , 与业务科室、办税服务厅的忙碌相比 , 稽查部门在此“浪潮”中显得平静许多 , 稽查检查的事后性决定了在先期推行过程中稽查人员无法直接参与 , 但并不代表稽查部门就是营改增推行工作的“看客”和“局外人” , 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提前思考并做好准备 , 首当其冲的就是税务稽查的管辖问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专设一章解决管辖的问题 , 其中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此处 , “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既包括地域、层级的范围又包括国地税各自分管的范围 。早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前 , 国家税务总局就对此给出过明确答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147号)中载明“‘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 , 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 , 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营改增背景下 , 显然需要对国地税各自分管范围决定的管辖权给予更多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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