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欠税后走逃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企业欠税后,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税务机关有合理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3360(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3360(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还应当强制执行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或者少缴到期应当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可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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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征收滞纳税款时不征税款滞纳金该如何受处罚
要看具体情况 。并非所有的逾期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 。不收取滞纳金的情况有14种:第一种情况: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税款缴纳,不收取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况: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的,不收取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未获批准的,收取滞纳金 。换句话说,对于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期间将不会收取滞纳金 。第三种情况:预付汇算清缴不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汇算清缴税款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清退税款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汇算清缴税款时,不收取滞纳金 。第四种情况: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抵扣税款,不收取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税款依法追缴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 。“除责令税务机关限期缴纳外,从缴纳之日起,税务机关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五种情况: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情况;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和应退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在5月31日前将补缴税款缴入库,则不收取滞纳金 。第六种情况:补充申报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对2009年5月31日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的,
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 。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
三、偷税漏税罚缴是如何定档的?艺人邓伦因偷逃税被行政处罚,令人感慨!近年以来,从范冰冰、郑爽到薇娅到邓伦,演艺圈成为了税务机关打击偷逃税的重点 。确实,整个演艺行业,大量财富集中的少数明星身上,广大在横店打拼的“横漂”演员,可能每天能吃上一顿盒饭就满足了 。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而明星们通过演戏、广告、代言、投资等积累了巨额财富,却不愿意依法纳税,又让这种不正常现象显得更为畸形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逃税罚款的相关规定闲言少叙 。我国对偷税漏税的规定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立法者在该法中大笔一挥,对偷逃税的处罚规定的非常宏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了对偷逃税罚款的额度,那就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滞纳金不属于罚款,滞纳金是另行按照应缴日期之日起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二、我国对偷逃税罚款行政处罚的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对偷逃税的行政处罚额度,但该额度内范围很大,处罚50%与处罚500%,对纳税人来说是天壤之别,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国家税务局地方分局对罚款行政处罚制定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制定有《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制定有《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制定有《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下面我们就以对邓伦作出行政处罚的上海市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确定: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1.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况的,并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三年内发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偷税行为的;(2)恶意收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偷税的;(3)不予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3、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情节严重的,处以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分局对邓伦的处罚,就是按照上述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对邓伦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三、我国法律对漏税的处罚规定漏税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三年内首次发生的,免处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3、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4、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我国偷税漏税罚款额度体现各省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各省市规定稍有不同,纳税人有需要的,可以在各省市的税务局等官网查询,或者向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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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局追缴公司拖欠税款 如果公司没有会追缴法人个人财产吗?不会的 。您既然引用了征管法,那我再给您细一点的信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这样您理解了吗?也就是说,个体户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划分不明的,可以对股东执行,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您应该也是两人以上的吧,帐户没钱、也没财产可供执行,就不会对股东进行强制执行了 。但是,您得留意,税局身为债权人,可以到法院对您公司进行破产申请,一但法院受理,公司仍得进行破产程序,这问题就来了,因为,破产管理人就会开始查核先前的帐,是否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如果有,那么,法院派来的管理人就能使用破产法对先前的不当资金移转进行追索,进而对股东方做出控告,最后还是可能被法院宣判,然后执行,这也是有可能的,只不过执行的是破产债权的追回,追回以后再把钱交给税局,依据的强制执行并非征管法而已 。
五、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漏税的区别 。1、概念不同:偷税: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逃税: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偷税行为的称谓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形式合法 。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骗得税务机关信任,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并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漏税:无意发生的少缴税款行为 。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 。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2、方法不同:偷税:以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欠税:主要是拖欠;骗税:用欺骗手段获取出口退税;抗税:主要是抗拒纳税规定;逃税:故意为之;漏税:并不是主观刻意为之;其中偷税和骗税比较隐蔽,而欠税和抗税比较直接明显,容易辨别;3、违法程度不同:偷税: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漏税: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 。逃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欠税:欠税数额不满1万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参考资料: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六、偷税漏税如何处罚?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罪犯交不起罚款怎么办 国税总局如何追缴欠缴罚款,犯罪不交罚款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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