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境电商的看法 面试 对电商购物有什么看法,对现在的网络电商的看法

一、你对网上购物有什么看法呢?
网购选择性更强,更方便,相对便宜,但缺点是看不到实物,这就需要你自己去分辨这个东西的好坏,可以选择有保障的真软件购买,还可以无忧退货 。如果不合适,可以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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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网上购物,说说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体会
电子商务简单来说就是交易的电子化,借助电子通信技术来实现 。网购只是电子商务的一小部分 。网购就是在网上购物,通过互联网的虚拟空间平台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然后结合物流实现购物过程 。说的不好就忘了采纳 。
三、网上购物有什么优势的认识和理解100字
“网上购物”,一种在20世纪逐渐流行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无论是百万富翁,还是时尚的上班女郎,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可能大多都有过网购的经历 。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只是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一些人可能将其视为“知识分子”的标志,一些人可能已经用网络购物取代了传统的街头购物方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购到底是什么?简单来说,网购就是把传统店铺直接“搬”回家,利用互联网直接购买你需要的商品或享受你需要的服务 。从专业上讲,是从洽谈、签约、还贷、发货通知等,由双方共同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 。通过互联网的BtoC模式,web和购物界面技术 。它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有人把这当成一个面向全国甚至全球的大型统一的虚拟商场 。但在我看来,这种电子商城并不是虚拟的,因为购物的每一步甚至每一个细节都是真实的,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就是有更多的填写和确认过程,更少的言语交流 。一般来说,网上商品的经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向网络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城,由许多在一个网站中提供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组成,用户可以在同一网站上购买不同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也是店铺经营者,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店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 。网络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是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一股崭新力量 。例如,最近GFK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网上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 。GFK估计,2004年全年,德国的网上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 。相比之下,网上购物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事物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典开启了中国网购的新时代 。面对非典的袭击,大多数人都被困在自己的房子里,他们只能依靠互联网购买他们需要的东西而不出门 。很多防范意识强的人也尝试网上购物 。至此,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网上下单,送货上门”的便捷,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购 。CNNIC在其《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中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购经历,访问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在半年内有过网购经历,有过网购经历的受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未来会继续网购;63.7%没有购物经验的网友表示以后会尝试网购 。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网购市场潜力巨大 。网购的魅力在哪里?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是可以在家“货比三家”,下单不受时间限制;二是获得大量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上支付比传统现金支付更安全,可以避免现金丢失或被抢劫;第三,从订购、购买商品到上门,无需亲临现场,省时省力;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了租用店面、调用员工、仓储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所以一般来说,其价格比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未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来调整经营策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的购物模式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多层次上实现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 。综上所述,可见网购突破了传统商业的壁垒,对消费者、企业、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无疑是新经济时代实现“双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目前中国网购的八大问题 。我们既要看到网上购物的优势,也要认识到其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尽快找到解决办法,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 。可以说,目前中国消费者对网购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痛的指数高于快乐的指数 。记得在《互联网法》课上,老师曾经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报道的关于网购的案例,讲了一个男人的几次网购经历,结果大部分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他曾经买过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cam-等 。还有一次,他找来的一元钱的书没有价签,书上明明印着“赠”字 。他深感被骗,认为即使价格再便宜,如果商家拿了其他商品的赠品,也就是非卖品,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法庭 。可惜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他,因为诉讼标的太低 。是的,从表面上看,这一元钱的官司确实没必要,但我们可以从一粒沙子看到这个世界 。
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 。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 。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 。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 。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 。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 。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 。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 。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 。《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 。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 。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 。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 。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 。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 。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 。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 。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 。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 。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 。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 。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 。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 。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 。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 。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 。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 。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 。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 。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 。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 。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 。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 。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 。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 。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 。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 。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 。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 。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 。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结语** 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网上购物的好处网上购物跨越了时空的限制,给商业流通领域带来了非同寻常的变革 。网上购物的真正受益者是消费者 。网上购物的感觉好极了,你什么都不用烦,敲几个键确认一下,很快就会送货上门,小到一付眼镜,大到一台洗衣机 。另外还有两个好处,一是开阔了视野,可以货比三家 。逛商店只能一个一个地逛,你即使拿出一天的时间也只能跑自己附近的几个店 。而在互联网上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你调出一类商品,就可以浏览成百上千个网上商店的商品 。二是价格便宜,因为网上商店把商家与消费者直接沟通起来,省去了中间环节,也省去了商场和销售人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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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谈你对电子商务的认识?电商,无非提供的线上交易为服务,或者产品 。个人理解也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但是,电子商务不等同于商务电子化 。电子商务即使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关键依然是依靠着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已不仅仅包括其购物的主要内涵,还应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 。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都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 。狭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是指: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这些工具包括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 。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 。人们一般理解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 。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一词源自于Electronic Business,就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事务活动 。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使公司内部、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利用电子业务共享信息,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配合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生产、库存、流通和资金等各个环节的效率 。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 。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商务化的整个商务过程 。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 。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IBM公司于1996年提出了ElectronicCommerce(E-Commerce)的概念,到了1997年,该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nicBusiness(E-Business)的概念 。。E-Commerce集中于电子交易,强调企业与外部的交易与合作,而E-Business则把涵盖范围扩大了很多 。广义上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 。狭义上指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的活动
五、谈谈电子商务的理解【对跨境电商的看法 面试 对电商购物有什么看法,对现在的网络电商的看法】学科概述百度百科电子商务专业是融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于一体的新型交叉学科 。该专业培养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和现代物流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具有利用网络开展商务活动的能力和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方法改善企业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电子商务高级专门人才 。适合21世纪的要求的对口企业的培养目标 。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信函写作、电子商务营销写作实务、营销策划、网页配色、网页设计、数据结构、Java语言、Web标准与网站重构、FlashAction Script动画设计、UI设计、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电子商务管理实务、ERP与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实验、网上创业、电子商务专业英语、新闻采集、写作和编辑的基本技能 。网络营销、网络数据库、移动商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广告策划、电子商务与物流 、photosh基本信息:管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士|四年学科层次: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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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看待现在互联网电商购物平台的发展趋势目前全国的“电商”经营企业12万家之多,有的只是在别人的服务器上面挂一个网页,发布自己的产品性能的和价格以及照片,推销这种产品,有需要的就可以直接联系,付款送货或者邮寄,这其实是网上销售,算不上真正的电子商务 。一个完整的电商企业,应该有自己的服务器、特定的经营程序和软件系统、自己的产品类别各销售架构、自己的物流园区和绑定的配送网络、自己的支付渠道和资金保障体系、自己的风险评估团队和纠纷处理机制、自己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撑等,在此基础上,销售一定行业的产品 。未来的挂靠式的电子商务模式将会走入死胡同,特别是没有质量和商务保障的产品销售必然受到打击和清理,剩下的极少数(有人预测1%,也没有什么依据)电子商务企业才能够按这规矩经营 。十年前蓬勃兴起的大大小小的超市到后来的品牌连锁店和超级品牌垄断,就是今后电商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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