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1)--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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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 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单纯的思想。这是因为,“无行为无犯罪”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思想不受处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 犯罪心理学就是遵循“人的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的原则,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探索产生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和规律的学科。
  • 刑法学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依据。犯罪心理学则侧重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心理机制和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
  • 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是一种现象概念,是从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规律入手,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
  • 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现象的探讨应以刑法学对犯罪的规范为基础;反过来,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应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
  • 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感情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
  • 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犯罪人通过教育改造而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 罗大华教授又进一步指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
  • 邱国梁先生则是狭义说的代表,他认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人的一系列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一门学科。”
  •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学应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却主张,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都作为其研究对象。
  • 具体来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群体犯罪心理;有关预防犯罪的心理学问题。
  • 心理科学是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它可以分为基础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两大分支领域。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 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反社会心理现象,因此,犯罪心理学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成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
  • 犯罪原因学是犯罪学的重要范畴和主要内容,犯罪心理学与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精神病学,以及犯罪社会学、犯罪地理学、犯罪统计学等学科都属于犯罪原因学范畴,它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彼此间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涉及许多变量,即使是很小的差异,也可以改变结果。因此,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或每一种情景,而只是针对大多数情况而言的。从这一点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它只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过程或许如此,而不是说必然如此。当然,犯罪心理学的或然性并不意味着其研究结果不准确、无价值,而只表明人们还没有把影响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搞清楚,已发现的制约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因素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等地影响所有的人。
  • 犯罪心理学要研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现象,要研究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因而它不可避免地要与刑事诉讼法学发生联系。
  • 研究犯罪心理学在实践方面的任务,主要是为积极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等服务。
  • 因为任何心理现象都是由客观剌激所引起,并通过个体内部的一系列身心变化而表现在行为上的,犯罪心理现象也不例外。
  •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它们都要涉及剌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及其相互关系。
  • 剌激变量是指能引起个体反应的一切情境或事件特征。它通常分为:自然性剌激与社会性剌激;具体性剌激和抽象性剌激;外部剌激和内部剌激。
  • 机体变量是指个体自身的特征,它包含3个方面:个体的生理特征;个体的心理特征;个体的社会特征。
  • 反应变量是指剌激引起在行为上发生变化的反应种类和特征。人的行为反应可分为言语行为反应和动作行为反应。
  • 很明显,剌激变量和反应变量大多是能够客观观测的。有些机体变量如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也是比较容易客观观测的。另一些机体变量如智力、性格、需要、动机以及认识、情绪等心理现象虽然无法直接观测,但是,通过剌激变量和反应变量进行间接推论,也是可以客观研究的。
  • 由于每个人的心理活动经验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研究者很容易把自己的主观体验和客观观察到的事实混淆起来。
  • 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贯彻系统性原则,就是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考察心理现象,把人的心理作为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整体的系统来加以研究。
  • 在犯罪心理学中贯彻系统性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其次,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最后,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性,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 虽然犯罪心理存在着一些普遍规律和共性,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的差异性,决定了犯罪心理的复杂性。人们的犯罪心理带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它与一个人的年龄、性别、生活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等因素有关。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心理时,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切忌主观臆断,要将心理学或法学的理论知识与具体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
  • 科学的心理观认为,人的心理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具有生物性;同时,人的心理发展更多地是受后天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具有社会性。因此,我们在研究人的犯罪心理时,必须要将其生物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考虑。即既要考虑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同时,又要考虑犯罪心理形成的生物因素。一般说来,社会性因素起主导作用,因为犯罪现象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而生物性因素则起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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